• 文字解读
  • 索引号
    kysfzhggj/2025-00013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20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24年红河州审计局对开远市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发现一些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要求整改的问题中,涉及收费时段的划分与州级制定的不一致,未根据区域和收费时段差别化收费等问题。为了按要求完成整改,2025年2月,经开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调整《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部分内容的申请。

以按审计要求完成整改为契机,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决定完善政府定价程序,对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费用等进行成本监审和调查,根据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结果,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要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5号)指出:对占用市政道路的临时停泊车辆、广告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废止)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 “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三、目标任务

(一)按审计整改要求完成整改。红河州审计局关于开远市城镇公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情况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红审调报〔2024〕22号)指出:1.《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白天时段为8:00至22:00,与《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白天时段8:00至20:00不符。2.《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未将主城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夜晚时段收费标准与白天时段收费标准一致,道路临时停车差别化政策落实不到位。3.融慧公司调整的停车泊位收费时间、标准未报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将收费时段分为白天、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夜间时段收费比白天时段便宜。《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将主城规划区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制定不同收费标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三类区域暂不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比一类区域便宜(停车场停车泊位二类、三类区域按同一个标准收费)。《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定价规定基础上,制定包月、包年、包路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等收费优惠措施,但收费应体现价格优惠。收费优惠措施必须先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公示一个月后方能执行。”在有约束的前提下,给予停车设施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制定价格。《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开远市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过数次调整,都因为不满足成本监审条件(无法提供成本监审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未开展过成本监审工作。本次《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是在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基础上编制的,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

(三)完善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保障规范性文件有效性。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关于“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规定,自2020年5月7日起执行的《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应该自2023年5月7日起失效。为保证文件有效性,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开远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制发《关于延长〈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延长3年。本次《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在《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满之前,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完善了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

(四)降低停车收费标准,体现停车服务公益性。本次价格调整,下调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每天收费封顶价格。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从29元下调到19元,下调幅度34.48%。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小型车从20元下调到14元,下调幅度30%;大型车从35元下调到22元,下调幅度37.14%。调整后可以有效减轻群众停车负担,让收费更具公益性。

四、主要内容

开远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不含22:00),按照道路所在停车区域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实质为城市道路占用费。停放车辆应按停车泊位规范停车。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

3.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已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4.经批准的乡镇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停车区域

收费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收费标准

(元/泊)位)

封顶金额(元)

一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1.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2.00

停放60分钟以上

3.00

二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20分钟内(含20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20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车(“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临时停放,车辆(包括小型车、大型车或载重三轮车等)临时停放时,按照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3.三类区域暂不收费。

(二)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时段分为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三)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

开远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在协商确定前,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执行。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政府指导价详见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车型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室内

小型车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100元

大型车

150元

室外

(含小区路内)

小型车

60元

大型车

100元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收费

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一类区域

二类、三类区域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12.00

免费

1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2.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0.50

0.5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0

免费

20.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5.00

4.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1.00

20:00—次日8:00之间(不含8: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2.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一类区域,二类、三类区域区分收费标准。开远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城市规划区外),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3.凤凰生态公园的公共停车场,驶入车位4小时内(含4小时)免收停车费。

4.利用公共停车场设置房车营地,营地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但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首次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开远市辖区内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无论所在区域,均按照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6.开远市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也可按次收费。按次收费标准:驶入停车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每天每车次不超过10元。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住院患者家属、就诊病人的停车优惠。

五、适用范围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

六、实施时间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自 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七、保障措施

(一)收费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在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要求“建成配套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严格限制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严禁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和人行道上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

基于开远市实际情况,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定位是“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但设置收费的市政公共停车设施,尤其是设置收费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和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论证,科学设置。同时,住建部门要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通过配建、改造、资源共享等方式尽量扩充停车设施资源,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资格和收入管理

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获得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才能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三)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提高停车收费收缴率。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