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kysfzhggj/2025-00012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1-20
  • 时效性
    有效

开发改〔2025〕9号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经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批准通过,现印发《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并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收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以下停车设施: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②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③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指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分为白天、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24小时内(含24小时)连续停放的,执行累计收费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三)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开远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严格限制区)、二类区域(一般限制区)和三类区域(适度发展区)。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划分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开远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不含22:00),按照道路所在停车区域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实质为城市道路占用费。停放车辆应按停车泊位规范停车。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

(3)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已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4)经批准的乡镇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停车区域

收费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收费标准

(元/泊)位)

封顶金额(元)

一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1.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2.00

停放60分钟以上

3.00

二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20分钟内(含20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20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车(“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临时停放,车辆(包括小型车、大型车或载重三轮车等)临时停放时,按照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3.三类区域暂不收费。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时段分为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收费

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一类区域

二类、三类区域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12.00

免费

1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2.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0.50

0.5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0

免费

20.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5.00

4.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1.00

20:00—次日8:00之间(不含8: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2.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一类区域,二类、三类区域区分收费标准。开远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城市规划区外),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3.凤凰生态公园的公共停车场,驶入车位4小时内(含4小时)免收停车费。

4.利用公共停车场设置房车营地,营地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但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首次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开远市辖区内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无论所在区域,均按照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6.开远市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也可按次收费。按次收费标准:驶入停车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每天每车次不超过10元。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住院患者家属、就诊病人的停车优惠政策。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

开远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在协商确定前,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执行。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政府指导价详见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4.本价格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车型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室内

小型车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100元

大型车

150元

室外

(含小区路内)

小型车

60元

大型车

100元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停车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可按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停放在城市道路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按照政府定价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制定。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定价规定基础上,制定包月、包年、包路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等收费优惠措施,但收费应体现价格优惠。收费优惠措施必须先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公示一个月后方能执行。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机动车停放的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车辆安全有序地行驶和停放;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加强收费人员培训,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五、保障措施

(一)收费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

设置收费的市政公共停车设施,尤其是设置收费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和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论证,科学设置。同时,住建部门要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通过配建、改造、资源共享等方式尽量扩充停车设施资源,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资格和收入管理

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获得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才能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三)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提高停车收费收缴率。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其他

(一)《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开发改价格〔2020〕1号)及其他相关收费文件同步废止。

(二)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尽快梳理停车资源,联合住建、交通、交警、财政等部门共同论证停车设施设置的科学性、必要性、合理性,取缔或整改不合理不规范的停车泊位,并于2025年12月1日前按照明码标价要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收费公示,确保《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自2026年1月1日起顺利实行。


附件: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开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远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11日



附件

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开远市现行的停车服务收费文件是《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开发改价格〔2020〕1号),由开远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批准同意,自2020年5月7日起生效。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延长3年,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5月6日。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管理情况

经开远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批准,《开远市财政局关于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划拨至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开财字〔2019〕181号)将市级各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出租出借商铺、闲置房产土地、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及广告牌位无偿划转至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管理。《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将停车位经营权划拨至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开融和发〔2019〕28号)将全市路边停车泊位及市政停车场的经营权划拨至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开远市融和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控股)的子公司,位于开远市临江北路延长线圆梦家园311、313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前,注册资本15,000万元,正式职工3人。经营范围:停车场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物业管理等。

开远市目前已建成收费停车泊位6,475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4,223个,停车场泊位2,252个。已建成的6,475个收费停车泊位中,已执行收费的停车泊位5,063个,其中路内停车泊位3,664个,停车场泊位1,399个。执行收费的停车位占比78.19%。2024年底资产20,662,108.52元,负债25,529,236.56元,所有者权益-4,867,128.04元。2024年停车泊位应收收入11,854,817.1元,实收收入4,400,655.96元,停车泊位收缴率37.12%;停车泊位免费金额1,937,878元,其中新能源汽车免费金额1,724,203元,新能源汽车免费金额占比88.97%。

(三)现行的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小型汽车。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初次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不予收费。临时停车服务15分钟—半小时内(含半小时)收费2.00元,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9.00元封顶。

(2)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等。占用城市道路临时停放的摩托车、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等,收费时段为7:00至23:00,每车每次收费1.00元。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城市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②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③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1)收费时段8:00至22: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3.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2.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5.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20.00元封顶。

(2)收费时段22:00至次日8:00之间

小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2.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0.5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8.00元封顶。

大型车,初次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不予收费。半小时—1小时内(含1小时)收费4.00元,之后每延长半小时加收1.00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累计计费15.00元封顶。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机动车进入停车泊位时的时段,计时收费。连续停放24小时(含24小时),小型车累计计费20.00元封顶,大型车累计计费35.00元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3.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主城规划区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物业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和物管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管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

开远市住宅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


车型

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包月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室内

小型车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100元

大型车

150元

室外

(含小区路内)

小型车

60元

大型车

100元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蓝色牌照、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二、定价权限、依据和价格管理原则

(一)定价权限

《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州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管理规定,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或指导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要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

1.《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

2.《红河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红发改价格〔2019〕341号);

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4.《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云南省定价目录》等相关文件。

(三)价格管理原则

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为完善城市功能、便利群众生活营造良好环境。坚持市场导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制定收费方案的理由

(一)市政公共停车资源可以有偿使用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非税〔2017〕35号)指出:对占用市政道路的临时停泊车辆、广告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云价收费〔2016〕75号)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意见,并综合地理位置、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开远市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经过数次调整,都因为不满足成本监审条件(无法提供成本监审所需的相关数据资料),未开展过成本监审工作。

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中,关于“暂行”“试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规定,自2020年5月7日起执行的《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应该自2023年5月7日起失效。为保证文件有效性,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开远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制发《关于延长〈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的通知》,将《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延长3年,并要求市发展和改革局在有效期满之前,牵头相关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四、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情况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情况

开远市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由开远市融慧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对经营企业2022年—2024年经营情况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得出以下结论: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总成本每年7,575,685.01元,机动车停放服务每小时定价成本0.31元。

(二)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调查情况

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开远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为:参与统计的住宅小区145个,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18,492个。参与统计的住宅小区中,收取停车费的住宅小区73个,其中:有4个住宅小区只对外来车辆收费;有4个住宅小区对住户的第一辆车免费;临时停车免费时长30分钟至2小时,每天停车收费封顶5元—20元;住户停车收费每车每月4元—120元,住户停车收费平均值为每车每月55元。

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方案

(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包括以下停车设施: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指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2.停车场停车泊位,包括①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②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③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指不具备业主与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泊位。

(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方式

计时收费:分为白天、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

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24小时内(含24小时)连续停放的,执行累计收费封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

计次收费:经营者在实行计时收费的基础上,可以实行计次收费,即对进入停车设施的车辆一次性收取费用,但应体现价格优惠,并明确停放时间。

(三)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

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服务水平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情况,将开远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严格限制区)、二类区域(一般限制区)和三类区域(适度发展区)。机动车停放区域的划分由住建部门负责。

(四)拟调整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

开远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实行政府指导价。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时段为8:00至22:00(不含22:00),按照道路所在停车区域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2)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实质为城市道路占用费。停放车辆应按停车泊位规范停车。计费时,按照停放车辆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

(3)对占用市政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车辆,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规定,已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的,不得再重复收取停车服务费。

(4)经批准的乡镇道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城区二类区域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停车区域

收费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收费标准

(元/泊)位)

封顶金额(元)

一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15分钟内(含15分钟)

免费

停放15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1.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2.00

停放60分钟以上

3.00

二类区域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驶入车位20分钟内(含20分钟)

免费

19.00

(每天累计)

停放20分钟至30分钟(含30分钟)

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20:00—22:00之间(不含22:00)

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主要用于小型车(“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临时停放,车辆(包括小型车、大型车或载重三轮车等)临时停放时,按照实际占用的泊位个数计费。3.三类区域暂不收费。

2.停车场停车泊位

开远市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时段分为白天时段和夜间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0:00(不含20:00),夜间时段为20:00至次日8:00(不含8:00)。(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表

收费

时段

停车时长(分钟)

一类区域

二类、三类区域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收费标准

(元/车)

封顶金额(元)

8:00—20:00之间(不含20: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12.00

免费

12.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3.00

2.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0.50

0.5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0

免费

20.00

停放30分钟至60分钟(含60分钟)

5.00

4.00

停放60分钟后,每延长30分钟加收(不足30分钟,按照30分钟计算)

1.00

1.00

20:00—次日8:00之间(不含8:00)

小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大型车:驶入车位30分钟内(含30分钟)

免费

2.00

免费

2.00

停放30分钟以上

2.00

2.00

注:1.停车时间横跨两个时段,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规定重新计时收费。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2.开远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一类区域,二类、三类区域区分收费标准。开远市辖区范围内其他地区(城市规划区外),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3.凤凰生态公园的公共停车场,驶入车位4小时内(含4小时)免收停车费。

4.利用公共停车场设置房车营地,营地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定价,但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首次收费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5.开远市辖区内的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以及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无论所在区域,均按照一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

6.开远市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可按照二类、三类区域收费标准执行,也可按次收费。按次收费标准:驶入停车区域30分钟内(含30分钟)免费,超过30分钟每天每车次不超过10元。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住院患者家属、就诊病人的停车优惠。

3.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

开远市辖区范围内住宅小区(含商住一体混合型小区住宅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的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在协商确定前,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的,参照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执行。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具体执行价格下浮不限,上浮不得超过指导价格的30%。(政府指导价详见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4.本价格方案适用于开远市辖区,拟调整的收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行。

开远市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政府指导价


车型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包月停车收费标准

室内

小型车

小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5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8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2元。

大型车: 半小时内免费(含半小时);5小时内(含5小时)8元;10小时内(含10小时)12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18元。

100元

大型车

150元

室外

(含小区路内)

小型车

60元

大型车

100元

说明: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上浮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的30%。小型车指车长6米以下的汽车。

六、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七、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的经营资格;

2.具有合适机动车停放的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3.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负责车辆安全有序地行驶和停放;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加强收费人员培训,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形式、区域类别、经营单位、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制定或调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每次调价周期不得低于12个月,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八、规范收费减免措施

(一)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和非工作时间,可按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三)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四)对停放在城市道路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五)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对短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按照政府定价规定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放时长由停车设施经营者自主制定。鼓励各类经营场所附设的停车设施,在经营场所经营时间内实行低收费政策。

(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可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在政府定价规定基础上,制定包月、包年、包路段、延长免费停放时间等收费优惠措施,但收费应体现价格优惠。收费优惠措施必须先向发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公示一个月后方能执行。

九、价格调整影响预测

本次价格调整,一是开展了机动车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和住宅小区公共部分停车泊位收费情况调查工作,在成本监审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价格,规范了政府定价行为;二是在《开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满之前,重新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完善了政府定价文件的规范性;三是区分停车时段、停车区域、停车设施类别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完善了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

本次价格调整,下调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每天收费封顶价格。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从29元下调到19元,下调幅度34.48%。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小型车从20元下调到14元,下调幅度30%;大型车从35元下调到22元,下调幅度37.14%。调整后可以有效减轻群众停车负担,让收费更具公益性。

十、保障措施

(一)收费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的设置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在明确“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有偿使用”的同时,也指出“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关于印发云南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基础〔2022〕87号)要求“建成配套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的城市停车系统”“严格限制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正常通行,严禁在救灾疏散、应急保障等道路和人行道上设置,坚决取缔非法占道设置停车位,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取消路内停车位,还路于民”。

基于开远市实际情况,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的定位是“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但设置收费的市政公共停车设施,尤其是设置收费的路内临时停车泊位时,要以“必要且合理”为原则,由停车设施经营者和住建部门、交通部门、交警部门、财政部门等共同论证,科学设置。同时,住建部门要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通过配建、改造、资源共享等方式尽量扩充停车设施资源,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二)市政公共停车资源的经营资格和收入管理

市政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规定,获得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才能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市政公共停车设施收入是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三)强化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提高停车收费收缴率。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四)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