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3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

红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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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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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小龙潭镇皮耳洞红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取得开远市环境保护局以开环许准[2011]35号给予准许,于2016年11月15日,开远市环境保护局以开环验[2016]29号给予验收。现场检查时,红河石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开始改建的制砂生产线项目已经重新建设4条约10米的输送带、1条约15米的输送带,1台冲击式磨砂机,1台2.2米×7.2米的振动筛,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1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5组。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3号),于2022年9月2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三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部分理由真实,已经在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时客观定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为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等级为1;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45.8万元,按照投资总额1%-5%区间实施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壹佰元(8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