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7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

开远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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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钳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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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大庄乡龙潭村委会驻马哨村开远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公司2015年11月24日取得了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给予的开远驻马哨农业光伏电站110KV送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复(红环审【2015】176号),项目于2015年12月31日建成投入运营,至今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18日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2022年8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7号),于2022年9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三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部分理由真实,已经在使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时客观定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适用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9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