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开环罚字〔2022〕9号

文章来源: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 发布日期:2022/12/15  浏览次数:1

开远市西湖坝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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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对位于开远市轻工业园区第15幢厂房的开远市西湖坝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公司于2019年12月在开远市轻工业园区建设完成,2020年7月投入调试生产运行,2021年1月调试完毕投入正式生产运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投料、包装工段未运行,其他工段均在运行中。该公司的“开远市军民融合放心挂面加工建设项目”自2021年1月运行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2022年6月19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4组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开环罚告字〔2022〕9号),于2022年9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你公司从“企业已经积极整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验收合格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环境污染、项目系“军民融合”项目以及企业规模小、生产经营困难”五个方面进行陈述申辩,最后提请减免行政处罚金额,经调查核实,并召开案审会,我局认定陈述申辩部分理由真实,已经在使用《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时客观定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罚金额按照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三大类基准的裁量因素、裁量因子和裁量等级进行取值,代入总公式计算。一是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生产型),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不足2年,裁量等级4;二是共性裁量基准:两年内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未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等级为1。三是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为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肆仟元(42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开远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240703000004278001(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国家金库开远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为民楼四楼417室

  邮编:6616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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