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开远实际,开远市林业草原局起草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2月5日起至12月18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市第一行政中心333室);邮编:661699。
三、联系电话(传真):0873-7236877。
四、电子邮件信箱:2625027348@qq.com。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我市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划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他涉林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5日至5月3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特需的生产性用火,必须执行“申报、审批、监烧”制度,遵循“提前集中、统一组织、措施落实”原则,在3级以下火险等级天气组织实施。生产性用火由单位和个人报村民委员会汇总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单位批准。
四、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之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六、本通告有效期3年,即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
开远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