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及《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21〕7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市制定了《开远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2021年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效应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60%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机制、规范管理机制、服务供给机制和综合监管机制初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制度等进一步完善。2025年,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90%以上。2035年,构建起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以及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城乡、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部分“发展目标”。提出了2021年、2025年到203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目标。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明确了建立完善婴幼儿家庭照护支持指导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等五个机制,共有16项具体措施。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加强示范引领三个方面保障措施。
四、涉及范围
在开远市辖区范围内,经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委编办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市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五、执行标准
《实施方案》中对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注册登记、备案等进行了明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文件。
六、注意事项
托育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督局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市卫生健康局备案。
七、惠民利民举措
(一)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规范化、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提升全市人民在改革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贯彻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建设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强化婴幼儿健康服务。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涵,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四)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目录和培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