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0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2
信息名称
解读《开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建发〔2021167号),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制定了《开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开政20223)。为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10月,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建发〔2021167号),通知要求,未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县市,出台适应当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从制度上防范监管风险,补齐制度短板。2022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要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可控,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避免问题楼盘的产生,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开远实际,制定《开远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制定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云南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红河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试行)的通知》(红建发〔202280号)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预售资金收存管理、预售资金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3条内容,主要为: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主体,对商品房预售资金、预售人、监控银行、购房人进行定义,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公开招投标进行选定

第二章 监管协议签订与账户设立。预售人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当与监管部门及监控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监管账户,否则市房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日起,至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为止。预售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应当将监管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管理。预售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资金额度。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购房人的付款方式、具体时间、金额,以及监控银行名称、账号,购房人持预售人开具的专用账户缴款单直接到监控银行缴款,如是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负责在发放贷款5个工作日内划入监控银行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

第四章 预售资金使用管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只能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有关工程建设费用。如预售人使用开发贷款或其它款项支付相应期间工程费用的,已支付款项可抵扣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监管金额。按照该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及施工合同约定实施节点控制,预售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分期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退房应收款部分的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以下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可依法追究责任:(1)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未规范履行监管职责的;(2)监控银行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商品房预售款或者不按要求拨付的;(3)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开设监管账户、违反本细则规定自行收存商品房预售款;(4)预售人向购房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5)预售人未将商品房预售款按协议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部门有权终止其相关预售款拨付审批,停止受理相关业务,并要求及时整改的;(6)预售人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的。

第六章 附则。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商品房项目,须按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重点资金额度和节点后纳入监管。凡过去的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但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本细则开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20229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