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02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开政办发〔2022〕52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信息名称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

  《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7年3月1日印发的《开远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2022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州、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严从细从快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红河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红河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开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 森林为主,草原为辅。开远市草原面积不多,且属于亚热带草原,烧毁后易于恢复,所以在预案的制定和火灾的扑救上实行以森林为主、草原为辅的原则。 

  1.4.3 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属地人民政府、防火责任单位先期负责组织扑救。 

  1.4.4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做出快速反应。 

  1.4.5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保护好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努力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社会化,实现扑救专业化,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对人员造成的伤亡和对森林草原造成的危害。 

  1.4.6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以提高群众防火意识为前提,以落实责任为关键,以狠抓野外火源管理为中心,以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为保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治火、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1.5 森林草原防火期 

  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特点,开远市的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其中2月15日到5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2.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市森防指组成 

  在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市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兼任,专职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工作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共同派员组成。必要时,市林业和草原局可以按照程序提请以市森防指名义安排部署相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府新闻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开远分公司、中国移动开远分公司、中国联通开远分公司、中国铁塔开远市办事处、红河开远供电局。 

  2.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负责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制订、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3)研究制定应对全市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4)负责指挥全市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5)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或结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状态。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森防指办公室为市森防指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日常工作事务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1)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处置森林草原火灾事件相关工作。 

  (2)分析总结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先进技术的推广运用。 

  (3)承担市森防指日常工作,收集分析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及时上报信息,并做好文件的上传和下达。 

  (4)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与安全培训,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应急演练。 

  (5)负责全市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和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6)负责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的建设规划和实施。 

  (7)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值班汇报,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火情统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火情火灾档案。 

  (8)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要求,具体组织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2)市林业和草原局按照“专业防、早期救、管行业”的要求,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3)市公安局按照“破火案、保治安、协助防”的要求,负责开展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4)市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防灭火任务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执行。 

  2.5 各乡镇(街道)、各防火责任单位职责 

  (1)各乡镇(街道)成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做好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所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编制及扑救本辖区内发生的火情和火灾。 

  (2)市属国有林场、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在市林业和草原局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组织本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编制及扑救本责任区内发生的火情和火灾。 

  3.森林草原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 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4个等级。中度危险时,发布蓝色预警信号;较高火险时,发布黄色预警信号;高度危险时,发布橙色预警信号;极度危险时,发布红色预警信号。根据预警信号所警示的森林草原火险程度,进入相应等级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状态。预警响应行动的工作状态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工作状态、三级工作状态、二级工作状态、一级工作状态。 

  3.1.1 发布蓝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四级工作状态。 

  (1)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要召开火险分析会,研究部署工作,制定森林草原防火规范,组织宣传培训和实战演练。 

  (2)全体专业队员不外出、不准假,适当进行学习,院内进行训练或设备维护、检修、电台开机,车辆待命,遇有火情在30分钟内完成出动。  

  (3)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工作动态,做好值班记录,完成当班工作。 

  (4)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全日开机,保持与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通信联络,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防火工作动态,做好本辖区值班工作。 

  (5)值班员按时上网保持上下级之间网络畅通,及时上报及下载有关文件及火险预警相关信息。 

  (6)护林员对可能燃烧的阳坡林地、山地等区域进行巡查、用火管理,上岗数量及设卡部位由各级森防指按响应预警确定。 

  (7)瞭望员检查维护瞭望及通信设施设备;从上午10时开始至晚18时结束,每60分钟用望远镜瞭望观察一次;夜间视情况进行观察,与市森防指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 

  (8)市森防指办公室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植被、火源等有关情况,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动态和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及时消除潜在火险隐患。 

  3.1.2 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三级工作状态。 

  (1)市森防指组织市森防指办公室及市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分片督导基层防火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随时与市森防指办公室保持联络,到行政区域外出差另指定临时负责人。 

  (2)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进入带班状态,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防火期总体安排深入基层落实工作;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到本行政区外出差需向主要领导和上级森防指报告并指定临时负责人员。 

  (3)全体专业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保持二级战备,专业队长在岗,接扑火命令后20分钟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4)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掌握各类防扑火人员上岗情况,定时抽查基层值班在岗状态,做好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准备,保持网络、12119火警及值班电话、传真、电台等设备畅通无阻。 

  (5)护林员上午10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并做好入山登记,下午18时结束;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按各自规范增加巡护力量和加大巡护密度。 

  (6)瞭望员从上午9时开始至晚20时结束,每60分钟用望远镜瞭望观察一次;夜间视情况进行观察,与市森防指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 

  (7)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经批准后,在落实防火措施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而且必须做到当日熄灭明火并有人看守。 

  (8)乡镇(街道)包片领导要到责任区蹲点检查,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主要领导要坚守岗位,检查站、管护站点要严格检查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 

  3.1.3 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二级工作状态。 

  (1)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适时询问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态势,随时准备进入扑火组织指挥状态;市森防指办公室要保持与扑火队伍、有关单位联络;市气象局、市融媒体中心要发布火险预警短信预报。 

  (2)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入双带班状态,不得外出,随时准备分前、后方组织指挥扑火;指导市森防指办公室做好协调扑火队伍、森防指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基层单位进行应对部署,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督导工作。 

  (3)全体专业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全天保持二级战备,专业队负责人全部到位;接扑火命令后10分钟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4)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副指挥长要坐镇值班,适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火险及防扑火人员布防情况;保持与各类扑火队伍、有关部门联络,做好处置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充分准备。 

  (5)护林员与增加的看守人员和巡护人员分区巡护,从上午9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进行巡查和火源管理,保持巡护工作不间断。 

  (6)瞭望员从上午8时开始至晚间22时结束,每50分钟用望远镜观察一次;夜间适时进行观察,与市森防指办公室保持通信畅通。 

  (7)采取更加严格的火源管理措施,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和居民生产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机械施工作业,禁止携带火种入山。 

  3.1.4 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后,预警区域内应处于一级工作状态。 

  (1)市人民政府领导有一人能随时到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指挥扑火工作,加强值班;密切关注火情,视情况采取用火管制措施;成员单位应做好启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准备。 

  (2)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市人民政府领导在市融媒体中心发表关于严防森林草原火灾的电视讲话。 

  (3)相关部门进一步研究部署火源看守、用火管制及扑火准备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拟采取的措施;组织做好《开远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的相关工作,对基层单位领导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4)全体专业队员时刻坚守岗位;扑火机具、油料和车辆放置于规定位置,专业队负责人全部在岗,保持一级战备;接到扑火命令后5分钟内按要求着装和携带扑火机具出动。 

  (5)护林员与进一步增加的看守人员和巡护人员分区巡护,从上午8时进入防火巡护责任区进行巡查和火源管理,保持巡护工作不间断。 

  (6)瞭望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30分钟用望远镜瞭望一次,有火情要跟踪观察,随时报告情况,与市森防指办公室保持通信联络。 

  (7)执行24小时双岗值班制度,副指挥长坐镇值班,全面调度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防扑火队伍备战情况;保持与各类扑救力量和有关部门紧密联络,采取超常规的防范措施和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全力做好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处置工作,确保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展。 

  3.2 火情监测与火险预警 

  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火情监测任务由各瞭望台、视频监控系统及巡山的护林员承担,进入防火期后,护林员必须按时上岗就位,严密监视,及时发现火点。火险预警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根据省、州林火监测中心和市气象局的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报,通过市融媒体中心向社会发布。 

  3.3 信息报送 

  3.3.1 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后,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报告制度》有关规定15分钟内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坚持有火必报、逐级上报和扑报同时的原则。 

  3.3.2 八类必报森林草原火灾: 

  (1)发生有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场跨州、县(市)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或延烧3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5)昆河公路、开文公路及高速公路沿线面山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6)乡镇(街道)、林场行政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7)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森林草原火灾。 

  3.3.3 首报: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发现或接到森林火情报警后迅速核实,将所了解的情况以电台或者电话形式报告开远市应急中心(林火监测中心)(报警电话12119)。 

  3.3.4 续报: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3.3.5 总报:在火灾全部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材料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3.3.6 时限: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经核实,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及市森防指领导,并随时将火场后续动态上报,火灾扑灭后,3日内将书面材料上报州森防指办公室。 

  3.4 信息的共享和处理 

  3.4.1 报告: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较大、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时,要按制度和规定程序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火情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3.4.2 处理:市、乡镇(街道)、林场交界地区突发森林草原火情时,按照联防协议规定,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共享林火信息,以灭火为中心,共同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4.应急响应机制及措施 

  4.1 分级响应程序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由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按照市森防指的统一要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III级)由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实施;二级响应(Ⅱ级)由市森防指组织实施;一级响应(Ⅰ级)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2 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 

  4.2.1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 

  4.2.1.1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2.1.2 Ⅳ级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按行政责任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根据本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组织实施。 

  4.2.2 III级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 

  4.2.2.1 III级响应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及市重点防火区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林区村寨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4.2.2.2 III级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进入应急状态,市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的最新情况;同时,组织召开火情会商会,研究扑救措施,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火场指挥、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做好扑火力量协调和调配;根据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的请求,就近调派其它专业扑火队力量参与火灾扑救。 

  (3)市森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听从市森防指的调配。 

  4.2.3 II级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 

  4.2.3.1 II级响应启动条件 

  (1)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且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林区村寨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危险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其它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II级响应。 

  4.2.3.2 II级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会,分析火灾发展形势,研究扑救火灾措施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指挥部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的扑救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市森防指请州森防指给予航空消防和州级专业队支持。 

  (3)市森防指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支援等工作。 

  (4)组织好宣传媒体对扑火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4.2.4 I级响应启动条件和措施 

  4.2.4.1 I级响应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已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林区村寨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需要州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7)市人民政府已经无能力和条件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委后,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一级响应。 

  4.2.4.2 I级响应措施 

  在II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工作和措施: 

  (1)在州森防指扑救力量未到达开远市之前,市森防指做好先期火灾扑救工作。 

  (2)听从州森防指工作组的指挥调度。 

  4.3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1 设立前线指挥部 

  根据需要设立市级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4.3.1.1 前线指挥部的组成及任务分工 

  “前指”下设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技术组、人员转移安置组、通信保障组、社会稳定组、医疗救护组、火案侦破组、宣传报道组。 

  4.3.1.2 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3.1.3 扑救指挥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1.4 技术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提供测绘服务。 

  4.3.1.5 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4.3.1.6 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移动开远市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开远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开远市分公司、中国铁塔开远市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建火场及前指与后指的通讯网,确保火场与前指、前指与后指的通信畅通。 

  4.3.1.7 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4.3.1.8 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4.3.1.9 医疗救护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州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4.3.1.10 火案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4.3.1.11 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4.4 联防区的划分及扑救力量分布 

  根据开远市林区资源分布和行政区域情况,分四个联防区,区域内各单位按照行政区划负责本辖区防灭火工作,同时做好互联互防工作。III级响应预案启动后受市森防指统一调度指挥。 

  4.4.1 开远联防区 

  包括乐白道街道、灵泉街道、开远市白土墙国有林场、开远市江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开远市木材有限责任公司辖区。扑救力量为:市级专业队25人、乐白道街道专业队10人、灵泉街道专业队5人、白土墙林场专业队10人、开远市江边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专业队10人、开远市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专业队10人。 

  4.4.2 东山联防区 

  包括中和营镇、碑格乡、开远市大坪寨林场有限公司。扑救力量为:中和营镇专业队15人、碑格乡专业队5人、开远市大坪寨林场有限公司专业队5人。 

  4.4.3 大庄联防区 

  包括羊街乡、大庄乡。扑救力量为:羊街乡专业队8人、大庄乡专业队5人。 

  4.4.4 小龙潭联防区 

  包括小龙潭镇、开远市木材有限责任公司。扑救力量为:小龙潭镇专业队5人、开远市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专业队10人。 

  4.4.5 扑救力量的组织和调动 

  III级防火响应预案启动后由市森防指根据火情报告,制定扑救方案及扑救措施,下达扑火命令,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动扑救力量和扑火物资。 

  (1)各联防区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本着首先调用本区域扑火力量的原则。 

  (2)根据火场发展态势的需要,就近调用附近联防区的扑救力量支援救灾,增援力量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根据火场失控程度和其它区域实际情况,调用全市扑火力量支援救灾。 

  (4)根据火场火势发展程度和开远市实际困难,请求州级给予航空扑救和扑火兵力支援。 

  (5)根据“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原则,将扑救力量组成三个梯队,市级、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所属专业队为第一梯队;市级应急队和乡镇(街道)应急队为第二梯队;市级半专业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队等扑火预备队为第三梯队。 

  (6)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7)扑救力量及装备运输。以自运为主,特殊情况由市森防指协调部门组织运输。 

  4.5 扑火原则及安全保障 

  (1)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立足“打早、打小、打了”。 

  (2)要指派有实战经验的人员到一线指挥扑火,严禁指派缺乏扑火实战经验的人员负责一线指挥,严禁老、弱、病、残、妇、幼人员参加扑火。 

  (3)扑火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实行“先人后火”,坚持以保护火灾发生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确保扑火人员生命安全为最基本的工作原则;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重要设施的安全,严防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把森林草原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扑火工作要立足安全第一的原则,指挥员投入扑火前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的要求;要坚持“三先四不打”扑救原则,在复杂危险的条件下,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选好时机再扑打;扑打火头应由专业扑火队扑打;严禁未经过专门培训、没有扑火经验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火头。 

  4.6 应急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除留部分人员看守火场,防止死灰复燃外,要及时组织扑火队伍撤离。 

  市级扑火队伍或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增援扑火队伍撤离火场时要进行火场移交,与火场责任单位签订火场移交责任书。 

  5.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5.1 资金保障 

  (1)市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提前拨付,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 

  (2)市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应急救灾部门要按救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启动预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经费,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总预备资金中予以解决。 

  5.2 物资保障 

  市、乡两级要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市级30万元、乡镇(街道)5万元、村级2万元的标准储备扑火机具和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扑火物质供应。 

  5.3 技术保障 

  市、乡两级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5.4 培训演练 

  培训实行分级培训,市级组织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指挥员、防火专职人员及全市专业队进行指挥员培训和岗位培训。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负责组织各地的扑火指挥员、专业队员、护林员、应急队队员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等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为保证本预案顺利实施,市森防指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同时,各乡镇(街道)、市属国有林场和天保工程管护单位做好平时的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 

  6.灾后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组织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费用,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解决。 

  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而伤亡、致残的非国家职工,由失火单位或肇事者承担医疗或抚恤费用,确实无力负担的,由民政部门解决。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而伤亡、致残的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事宜,按国家现行规定,由民政部门拟定处置方案,遵照执行。 

  6.2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和森林火灾保险制度,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依据合同及时理赔。 

  6.3 火案查处 

  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由市公安局负责,接到火情报告后,市森防指办公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立即赶赴火场开展侦破工作。火案查清后要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凡属故意纵火或因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6.4 火灾评估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6.5 火灾统计 

  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草原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州森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森林草原火灾档案。 

  6.6 火灾发布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上级主管部门发布。 

  6.7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市人民政府、市森防指及时约谈乡镇(街道)及有关防火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6.8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市纪委市监委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6.9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单位)要及时总结火灾扑救工作,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逐级报告。市森防指要及时向州森防指上报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6.10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上报并经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市森防指可视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森防指备案。 

  7.2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它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3 草原火灾分级标准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较大(III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以上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越界森林草原火灾 

  当发生外县(市)森林草原火灾烧入或市内森林草原火灾烧出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并通知相关县(市)森防指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7.5 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