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471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开政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15
信息名称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及确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和确定森林防火期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市森林防火区划分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和一般森林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他涉林区域为一般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2月15日至5月3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 

  三、相关要求 

  (一)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一切野外用火,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物和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特需的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监烧制度,遵循提前集中、统一组织、措施落实原则,在3级以下火险等级天气组织实施。生产性用火由单位或者个人报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后,再统一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授权的部门审查批准。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三)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或者野外违规用火的,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23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告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