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小龙潭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开远市小龙潭镇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1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开远市小龙潭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处置应急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红河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结合开远市小龙潭镇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事故等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毗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 

  4.事故上报国务院,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州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超出红河州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范围涉及开远2个以上乡镇(街道办),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红河州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超出开远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范围涉及小龙潭镇2个以上村社,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4.开远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五、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措施果断、依靠科技、指导协调、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印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六、应急指挥小组及其职责 

  (一)小龙潭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指挥小组总指挥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食安办工作人员协助工作,由我镇食安办组成指挥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小龙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必要时,可直接设在事故发生地点。 

  (二)小龙潭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三)小龙潭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村社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搜集整理有关事故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小组领导提出事故处置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市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指挥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指挥小组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四)小龙潭镇食安相关部门职责 

  1.镇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动态分析;组织信息发布;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镇市场监管所负责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实施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查封和召回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和召回等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重要消费品的调配供应。 

  3.镇宣传办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4.各校校长及负责人协助教育主体责任工作小组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置。 

  5.镇综治办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红河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因清真食品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督促、推动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负责食品安全领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协调、化解食品安全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 

  6.镇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顺利进行。 

  7.开远市监察委员会派出小龙潭镇监察室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8.镇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与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镇环保小组负责组织协助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0.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和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鉴定工作;监督生产单位对确认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及相关产品实施召回,停止其经营并销毁。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畜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1.镇卫生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2.镇司法所负责依法对拒不执行食品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及对执法部门执法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依法查处执法办案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的行为。 

  13.其他相关部门或小组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部门改革中发生职能转变的,处置职责由新承担职责的部门承担。 

  (五)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镇食安办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下设若干对应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镇食安办牵头,派出所、监察室、卫生院,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派出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召回或查封并停止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镇卫生院牵头,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其结合实际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小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4.检测评估组。由镇卫生院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小组、相关检测小组开展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检测与评估报告,并通报有关监管小组。 

  5.维护稳定组。由镇派出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指导事发地村社加强治安管理,迅速组织警力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和疏导交通等,保障事故调查与医疗救治等工作的顺利。 

  6.新闻宣传组。由镇宣传办牵头,会同食安办指导宣传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指挥小组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发地村社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应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及时向市外侨办反映,食安小组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应急工作。 

  (六)小龙潭镇村社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村社在镇指挥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本镇辖区内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七)应急保障 

  1.信息保障。镇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监测网、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食安办依据实际情况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群众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2.医疗保障。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应急队伍与技术保障。根据实际需要,镇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对应急队伍的指导,并在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应急处置小组要结合本小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4.监测数据保障。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 

  镇食安办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5.物资和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所需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社会动员保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宣教培训。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道德水平,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七、检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检测预警 

  镇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镇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部门或者村社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反馈镇食安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二)事件报告 

  1.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村社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所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并向食安小组反映的信息; 

  (3)村社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有关技术小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省、州或其他县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本镇的信息。 

  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根据《红河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红河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规定,我镇统一实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双报告”制度。“双报告”,即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安相关部门或小组在向镇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报告市级食安办。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在2小时内向我镇食安小组和负责我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 

  (3)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村社,应在2小时内向我镇食安小组和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 

  (4)镇卫生院接收食品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时,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小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迅速向镇食安办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内容属实并依法查处后,按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碍他人举报。 

  (6)市场监督管理所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报件告或举报,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反映,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新情况向镇食安办、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通报。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镇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及有关上级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镇食安办应在2 小时内向市政府、市食安办报告信息。 

  3.报告内容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镇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和受伤害人数等基本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写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报告的村社、信息来源、上报时间、预案启动情况、主办部门和辅办部门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事故控制情况、领导批示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写清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汇总、事故影响;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村社和责任人提出防范处理意见。总结报告要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日内形成。 

  4.事故评估 

  (1)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镇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镇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①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涉及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②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③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八、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开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远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操作上进行了具体的整合,我镇统一实行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双启动”制度,即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以上的,镇政府在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必须同时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别报请市政府、州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政府按照省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州政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部署及应急预案全力开展应急处置。我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我镇政府决定启动并组织实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后,镇政府立即成立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办公室。指挥部相关成员迅速到位,并成立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监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有关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职贵分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持与事故发生地村社应急处置机构的通讯联系畅通,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村社及有关部门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村村社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村社按相应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进行处置。必要时提请上级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处置措施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镇卫生院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上报市级卫生计生局,协助上级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协助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上报市公安局及时介入,协助开展相关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3)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与市场监督管理所应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村社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辖区以外时,应及时报请市政府食安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检测评估小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对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对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对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评估建议,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着时间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减低到原级别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当学校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事故处置工作终结。指挥小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同时报告市政府、市食安办和上级相关部门。 

  6.善后处置 

  各村社协助镇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患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与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和保障等相关费用。 

  7.考核奖惩 

  (1)考核奖励。镇食安办定期组织对各村社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隐瞒和漏报食品安全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食安办应当组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开展情况和效果, 

  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按规定报送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食品安全: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3.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4.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5.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6.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食安办制定并负责解释。镇食安办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