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开政规〔2020〕5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清理整治查处以下违法用地情形: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所在集镇周边、公路沿线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村、组集体所有土地,妨碍村民公共出行影响村容村貌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建构的违法建筑物。

(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投诉的重点违法用地案件。

(五)铁路及河道沿线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措施

坚持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未批先建、私搭乱建、超期临建、擅自改变规划及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蔓延势头。

)目前正在进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本通告公布后仍继续建设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违法建(构)筑物在通告公布前已建,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予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规定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土地类别规定、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且属唯一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手续。

(四)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供电、供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或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终止相关服务。

(五)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交易、过户等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对阻碍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履行管理职责,包庇、纵容、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移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对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权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37220028

    六、本通告自2020819日起施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