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
在全市范围内,重点清理整治查处以下违法用地情形:
(一)各乡镇(街道)政府所在集镇周边、公路沿线进行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村、组集体所有土地,妨碍村民公共出行,影响村容村貌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建构的违法建(构)筑物。
(四)群众反映强烈,多次投诉的重点违法用地案件。
(五)铁路及河道沿线两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整治措施
坚持“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未批先建、私搭乱建、超期临建、擅自改变规划及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蔓延势头。
(一)目前正在进行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并自行拆除。本通告公布后仍继续建设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违法建(构)筑物在通告公布前已建成,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予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规定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土地类别规定、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且属唯一住房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手续。
(四)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供电、供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和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或办理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终止相关服务。
(五)对存在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初始登记、交易、过户等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阻碍或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不履行管理职责,包庇、纵容、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移送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对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权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873—722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