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清理整治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开政规〔2020〕3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管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开远市城市规划区住宅小区范围内,依法清理整治违法建筑,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市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要清理整治以下情形

(一)侵占住宅小区公共道路,私搭乱建,影响交通出行的;

(二)侵占住宅小区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的;

(三)侵占住宅小区公共用地,擅自搭建家禽圈舍,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加层、加盖永久性建(构)筑物、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应当拆除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的;

(二)侵占住宅小区道路、消防通道、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四)住宅小区内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拒不拆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四、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自行拆除,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将责成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单位)组织强制拆除。

五、对妨碍和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522日起施行。

 

 

 

                                                                        2020429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