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政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1〕—4—47)精神及要求,我市组织乡镇(街道)、工作部门认真进行清理,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即将于7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经研究,现决定对《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将《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政发〔2007〕45号)名称修改为: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二、将《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政发〔2007〕4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通报批评”删除;

  三、将《开远市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政发〔2007〕45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修改为:市审计局;

  四、将《开远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开政发〔2009〕78号)第二十三条设定的“通报批评”删除;

  五、将《开远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开政发〔2010〕148号)第四十条修改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