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 远 市 司 法 局
开远市司法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全民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开政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云司通〔2021〕20号)的文件要求,全力推行“减证便民”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结合开远市实际,开远市司法局制定了《开远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开远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2日
开远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审查公民法律援助申请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法律援助机构不再索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而接受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
第二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通知辩护、通知代理类法律援助的审批;公证类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第三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类别为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第四条 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第五条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范围:申请人书面承诺自己同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即:一是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证明其属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例》《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二是案件受理范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无需提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证件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对于是否采用承诺制享有选择权。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但应签写《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不愿意签写承诺书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法律援助。
第七条 法律援助证明告知承诺制的办理程序
(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承诺制的定义、适用承诺制的条件、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范围、需要承诺的内容、作出虚假承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申请人选择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案件资料等材料,并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及《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家庭主要财产状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所在组织(单位)联系人信息等内容真实,并承担作出虚假承诺自愿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名单及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后果。
(三)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证明告知承诺制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材料。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和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
(四)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符合给予法律援助的,自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第八条 对承诺制申请人的日常监督
对于选择书面承诺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中心可根据案情和申请人的书面承诺情况,通过电话调查、走访调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九条 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终止法律援助;
(二)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三)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经查实受援人以作出不实承诺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终止该受援人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并送达该受援人。
第十条 不适用法律援助证明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五)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律援助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的,申请人可以免予承诺。
以上存在(一)至(五)项情形的申请人,应依据法律援助中心的要求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远市法律援助审批受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
3.送达回执
附件1
法律援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法律援助机构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法律援助(通知辩护、通知代理)、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经济困难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5〕25号)第4、5、6、7条的相关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云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申请法律援助的,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且可能成为政府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一)具有经济困难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证明
£2.享受农村“五保”对象的证明
£3.政府供养或者慈善机构供养的证明
£4.无固定生活来源且伤残等级为一到五级的证明
£5.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证明
£7.享受抚恤金生活的证明
£8.70岁以上以及患有重特大疾病的老年人的证明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证明
£10.军队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的证明
£11.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的证明
£1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证明
£13.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的证明
£14.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证明
£15.执行过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的证明
£16.见义勇为的证明
£17.本人为农民工,现请求办理支付本人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案件
£18.本人是家庭暴力案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19.本人是未成年人伤害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或者代理人
£20.本人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妇女、老年人(70岁以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需要获得法律援助
£21.本人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以上)或者家庭有残疾人亲属(二级伤残以上)且本人无固定生活来源
£22.本人因某种原因目前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
(二)案件受理范围符合以下法律援助条件
£1.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
£2.属于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指定辩护或者属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属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的法律帮助
£4.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5.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6.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7.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8.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
£10.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1.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
£12.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13.因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4.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5.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
£16.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7.办理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公证事项
£18.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公证事项
£19.办理赠与、遗嘱、继承权公证事项(公证标的金额高于10万的除外)
£20.办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委托公证事项
£21.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
£22.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的
£23.申请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还需填写以下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适用于告知承诺制)》和《送达回执》。
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一)已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
(二)已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四)本人不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制的。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现,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法律援助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
(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个人情况 |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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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证件 |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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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 |||||||||||||
家庭成员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与申请人关系 | 所在单位 | 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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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2、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读书的,写明具体情况。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员为失业或其他无业人员,在“职业”一栏注明“失业”或“无业在家”等情况。 | |||||||||||||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 |||||||||||||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 | 姓名 | 关系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性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转移性收入 | 合计 | ||||||
| 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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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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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征地补偿等。 | |||||||||||||
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状况 | 别墅、高档住宅: 无£ 有£ | ||||||||||||
城镇房产及其面积: 无£ 有£ 套, 平方米 | |||||||||||||
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
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款: 元 | |||||||||||||
重大支出和其他状况 | |||||||||||||
备注 | |||||||||||||
申请人个人承诺 | |||||||||||||
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 (三)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和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 1.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法律服务费用; 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3
送 达 回 执
送达文书名称 | 1.法律援助申请告知书(适用于告知承诺制) 2. 3. 4. 5. | ||
送达单位名称 | |||
案件受理编号 | |||
送达人 | 送达方式 | ||
送达地址 | |||
被送达人签名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
代收人(签字) 及代收理由 | |||
拒绝或无法送达原因 | |||
备注 |
备注:1.送达回执用于证明向受送达人送达了相关文书。
2.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3.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文书后,须在送达回执上签收,并将本送达回执交还或者寄回作出送达的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