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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公告
(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统一制定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税务总局令[2019]50号)要求,20191226日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局长办公会,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废止《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登记编号为:开府登3号,现予以废止并公布,原《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关于废止< 开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

20191227

国家税务总局开远市税务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