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远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开远市律师事务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开司字〔1999〕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红河州司法局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实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包括交通费)制度。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并收取费用。

第三条 律师业务收费,按照司法部、财政部制定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复杂的,可视复杂程度与当事人协商适当高于标准收取。凡属协商收费的案件,收费多少需所主任批准,收入和支出必须入帐,发票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务收费收据,严禁使用废旧发票和白条收费。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和业务用收据,由局公律科统一审核签章登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用收据由出纳负责领取使用,出纳人员外出不在岗时,出纳工作由所主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必须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收支账本,设立独立银行账户,配备专(兼)职出纳人员,会计由律师所选聘具有会计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必须报市局审查批准。律师事务所每季度必须向市局填报财务报表。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实行效益工资制。在职在编的专职律师,其个人报酬为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税后的50%,占编,但财政部门不解决在编人员的退休费的,其个人报酬为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税后的60%

第七条 退休专职律师,其个人报酬按律师个人业务收入税后的40%付给本人。

第八条 兼职律师的报酬按个人业务收入税后的35%付给本人。

 律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代扣缴纳。

 律师个人使用的手机、传呼机、住宅电话等费用,由律师从个人的报酬中自行支付,律师事务所不再给予任何补助和报销。

第十 律师外出办案所需的车旅费,由律师根据路程远近与当事人协商,其收入与支出必须入帐。

第十 律师事务所兑现律师个人报酬时暂截留10%于年终一并结算。若当年业务收入专职律师高于3万元,兼职律师高于1.5万元的,其个人年度注册费、年检费及律协会费均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所暂时截留的10%在年终结算时一并发放。若当年业务收入专职律师低于3万元,兼职律师低于1.5万元的,其个人年度注册费、年检费及律协会费等费用由其个人承担,所暂截留的10%年终结算时不予兑现留作所里的奖励基金。

第十 律师事务所在支付律师个人报酬、年检注册费、律师协会费、税金、办公业务等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按以下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55%,赔偿基金20%,福利基金20%,主任基金5%

第十 律师事务所出纳、会计必须严守财经纪律,未按规定批准不得支付任何费用,否则,予以辞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 律师事务所的经费开支:主任基金,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凭发票决定开支;其它开支(除工资外)在2000元以内的,由分管的副局长批准,超过2000元的,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 借款在1000元以内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超过1000元的须经分管的副局长批准。

第十 律师事务所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本办法由开远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0211日起执行。原开司字(19996号文件停止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