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远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开远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按照“谁调解,奖励谁”和“一案一补”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市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委、市政府成立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考核、检查、评定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

组 长:谢 伟 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副组长:李建科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成 员:夏 斌 市政府办副主任、市信访局局长

杨剑宗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袁春燕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白 勇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 鸿 市公安局副局长

羊锦松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袁春燕任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张云方、基层工作科赵昆、李美玉为成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以上人员发生变动,由接替相应职务的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奖励对象及方式

奖励对象为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含各专业性、行业性和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国家在编在岗公职人员除外。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每季度考评兑现一次。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实施。

三、奖励标准

(一)一般纠纷。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小,涉及人数少,调解难度小或者同类性质纠纷涉及多人的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100元。

(二)疑难纠纷。指争议大,涉及人数多,在群众中、社会上有一定影响,调解难度大,或已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案件的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200元。

(三)重大纠纷。指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涉及人数较多,在群众中、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调解难度较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调处成功一件,奖励700元。

(四)特大纠纷。指酝酿时间长,积怨程度较深,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数较多,在群众中、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经多次调解未成功的纠纷。调处成功后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认定。

一般、疑难、重大纠纷的认定由市司法局认定,特大纠纷的认定由市司法局初审后报领导小组认定。

开远市人民调解组织参与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以及参与信访问题化解的调解案件,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及信访调解工作室坐班的律师,每人每天发放100元值班补助。

四、调解案件要求

各级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材料齐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规范。

(一)调处成功的一般纠纷,应具备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

(二)调处成功的疑难纠纷,应具备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3.《调查笔录》;

4.《调解笔录》;

5.《调解协议书》;

6.《回访笔录》。

(三)调处成功的重大、特大纠纷,应具备以下材料

1.《人民调解申请书》;

2.《纠纷发生登记表》;

3.《民间纠纷受理登记表》;

4.《调查笔录》;

5.《调解笔录》;

6.《调解协议书》;

7.《回访笔录》;

8.领导批示。

五、考核要求及兑现办法

(一)考核要求

1.考核前各调委会(含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在每季度末的20号(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季度所受理并调解的矛盾纠纷登记簿、调解案卷等材料报送各司法所。

2.各司法所负责督促各调委会将纳入奖补的案件录入“司法行政基层管理信息平台案件管理系统”。

3.各司法所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处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统计、初审、汇总。参照奖励办法按数量、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登记,于每季度末的30号(即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4.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司法所上报的纠纷调解案卷进行考评,形成考核意见,提交市司法局党组会议进行评定,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兑现“以奖代补”奖励金。

(二)兑现办法

市司法局每季度考核评定结束后,按调解纠纷件数和奖励标准,将奖励金打入各调解员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司法所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奖励金发放明细表给领款人签字并按手印,加盖司法所公章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责任追究方式

具有以下情形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编造假调解案件骗取奖金的;

(二)在编在岗公职人员违规领取奖金的;

(三)有以下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1.徇私舞弊;

2.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侮辱、处罚当事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泄露当事人隐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6.收取当事人费用;

7.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第(一)、(二)项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进行约谈,或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违反第(三)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由其所在的调委会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解除其人民调解员身份,不再兑现相关案件的奖励。

七、资金来源

本方案规定的“以奖代补”资金,由开远市财政局统一安排。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各级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力度,让人民调解员掌握必需的调解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成绩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二)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纠纷应当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扩大“以奖代补”的覆盖面,提升“以奖代补”案件的数量。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推进访调对接、诉调对接工作,深化和发扬“枫桥经验”,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专业优势,参与人民调解工作。

(三)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切实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实现矛盾纠纷就地解决、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四)严把关口,提高质量。市司法局在具体开展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中,必须把好案件审核关口,确保案件质量,切实保证“以奖代补”奖励金按时兑现给基层人民调解员。

九、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原《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试行)和开远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以奖代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办〔2008〕141号)和《关于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实行“市乡双奖”激励机制的通知》(开综治〔2016〕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方案由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开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