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开远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开远市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财发〔2022〕6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健全  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粮食储备安全经费保障机制,  根据《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  一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209)有关要求,结合《红河州州级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红财建发〔202135)、政府储备粮管理政策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是指为保障粮食储备安 全,用于补贴承储政府储备粮企业必要的合理的承储费用的预算 资金,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亏损补贴。

储备粮财政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条 按照管理科学、标准合理、适时调整、执行高效、 激励与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财政补贴政策,建

立储备粮财政补贴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预算, 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的补贴 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资金运行

全程监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承储企业粮食储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远市支行负责粮食储备信贷资金供应 管理,保障承储企业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按规定及时发放和收回储备粮贷款资金,实施放贷监管。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 息据实补贴。原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08元,原粮轮换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06元,原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标准按实际亏损补贴。成品粮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78元包干使用。

第六条  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数额、占用贷款天数和贷款 利率据实计算。粮食销售回款后未及时偿还的贷款,不安排相应 的利息补贴。储备粮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未及时足额到位,不能及

时偿还贷款本金的,继续给予相应利息补贴。

第七条  保管费和轮换费。按储备规模数量和补贴标准核 定,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粮食,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和轮换

费补贴。

第八条  轮换价差亏损补贴。按年度轮换数量和补贴标准核定,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 差收益,全部缴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用于补充粮食风险基

金,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市级财政按相关规定承担,从市级粮食

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承储企业补贴资金申请, 并将审核后的承储企业每个季度补贴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分别于 每年310日前、610日前、910日前、1210日前报

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复审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的资金申请 材料无误后,分别于320日前、620日前、920日前、

1220日前,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将补贴资金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委托代储的,按照委托代储合同的约

定,及时足额拨付给代储企业代储费用,不得滞留、克扣。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储备粮定额内损耗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 行,超定额损耗或因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造成的储备粮损失,由 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不安排或扣回已安排的相应数量粮食保管费

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向保险公司 进行投保,保费由承储企业从财政补贴的保管费中列支。发生因 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差额部分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承担,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 支。因未及时投保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脱保期的粮食不

安排保管费补贴。

第十五条  粮食销售回款后应及时归还储备粮贷款。承储企业不得以虚购虚销、旧粮顶替新粮、转网粮、虚增入库成本、违 规交易等手段套取差价,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 和贷款。如有违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从严追

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严格实行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制定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目标,加 强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实施绩效跟踪,督促问题 整改,做好评价结果运用。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实施全过程 绩效管理,落实绩效目标。市财政局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

导,组织实施财政绩效再评价,指导督促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未拨

付的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