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4354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开远市地震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07
信息名称
开远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9号)和《中共开远市委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深化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发〔20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远市地震局(以下简称“市地震局”)是开远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地震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拟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组织拟订全市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制定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划和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国、全省、全州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全市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全市震情跟踪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地震预测、震情监视跟踪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震灾害预测;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指导、协助、督促工作。 

  (五)负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震情速报、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参与震后地震科学考察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拟订等工作。 

  (六)承担全市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市地震局设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规章制度拟订和文秘、会务、人事、财务、统计、档案、保密、信访、退休人员管理及车辆管理等工作;联系协调与上级地震部门之间、局机关科室之间、局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拟订全市震情跟踪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全市地震监测、地震预测、震情监视跟踪和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负责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余震监测、震后趋势判定及地震资料和信息的管理;负责全市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防震减灾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做好全市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指导、协助、督促工作;承担全市地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参与震后地震科学考察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拟订等工作。 

  第五条  市地震局事业编制6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2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开远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开远市环城南路16号903室 

  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73-7223183 

  负责人姓名:冯国民  市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