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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4-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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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19
信息名称
开远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开远诺菲财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开远诺菲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0号令)、《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实施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云财会〔202133号)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远诺菲财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3250220240001

二、同意你公司朱文莹担任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朱芷仪、马润碧为你公司专职从业人员,其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专业能力由你公司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自主评价认定。

三、你公司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你公司代理记账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公司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五、你公司属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他会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在取得相关资质前,不得从事或变相开展审计、评估、验资等业务。

六、你公司在收到批准文件后,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及时登陆云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http://222.172.224.44:6010/rygl/w/collection/acms?login_type=acms)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变更,按时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七、你公司在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八、你公司自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后需财政部门对下列事项的检查:(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五)核实代理记账机构所有承诺事项。

九、你公司自批准之日起须进一步完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并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会计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稽核制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信息安全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等,接受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检查。

十、你公司应按照《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的规定于每年4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完成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在系统中上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备案网址:http://dljz.mof.gov.cn/

此复。

 

                                   

开远市财政局

      202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