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98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其他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3-18
信息名称
解读《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民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其他城市养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城镇家庭养犬的目的已经从看家护院逐步发展为生活陪伴、精神慰藉。社会公众对养犬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随着犬只数量的增加,因不规范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办法》的出台十分有必要,本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市民养犬行为,进一步理顺监管职责,明确执法主体,做到处罚有法可依,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提升城市环境和市民素质。 

  二、《办法》遵循的原则 

  养犬管理工作坚持严格管理、禁限结合的方针。遵循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公安、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卫健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开展养犬管理。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开远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办法》第九条规定养犬实施分区域管理。 

  四、养犬管理中各部门的分工 

  《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相关部门工作职能,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市场监督、住建、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案件;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疫苗免疫、监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负责发放犬类免疫证,做好犬只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包括犬只周转、收容场所)以及犬类诊疗机构的审查许可工作;负责对犬只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宠物经营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 

  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综合系统等;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查处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人员捕捉无犬链约束的犬只;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售犬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犬证办理流程 

  首次办理:提供养犬人身份证明;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正面、侧身彩色照片。到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指定地点(原健民平安小站、迎旭平安小站)进行办理。养犬人需签订养犬承诺书。养犬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养犬用途、犬只种类和数量的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 

  犬证年检: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养犬延续登记,年审时需携带所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免疫证明,到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大队指定地点(原健民平安小站、迎旭平安小站)进行年审。 

  犬证变更注销:养犬人将犬只转让、赠与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持原养犬登记证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变更手续。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的,养犬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置所,并到养犬登记办理点办理注销手续。 

  七、犬只伤人如何处理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等费用。当事人对相关赔偿责任有争议的,可向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直接依法提起诉讼。如正在受到犬只的人身伤害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八、发现犬只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卫健、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卫健、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严密监控,并提供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积极配合捕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九、犬只经营管理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应当确保犬只的合法来源,取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动物免疫证明,从境外进口的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禁止销售禁养犬。对病死犬和被捕杀的狂犬,严禁食用、出售。 

  十、违反养犬管理的处罚依据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携犬外出需给犬只佩戴牵引绳,捡拾粪便,依据规定管理好犬只。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侵权责任。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办法》于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