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43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1-06
信息名称
解读《开远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市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开远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是我市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和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村民收入的不断增加,农村村民建房的热潮也在悄然兴起。根据省、州文件要求,各县市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其主要目的是明确具体的农村村民建房监管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解决农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序建房等问题。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制定《开远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十分必要。 

  二、制定《细则》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6.《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7.《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的通知》 

  8.《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10.《中共红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关于印发<红河州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其它县市规范农村建房实施方案。

  三、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

  按照省、州相关要求,各县市须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市农业农村局领导高度重重视,组织相关科室和农村经营管理站牵头,多次主动协调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始启动了《细则》的起草工作。8月21日,完成《细则》初稿。8月22日至9月10日分别听取了市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见一步修改完善。9月11日印发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等9家部门征求意见,9月14修改完成《细则》送审稿。

  四、《意见》的主要内容及工作措施

  《细则》共分为十部分十章四十三条,即“总则、住房建筑、建房申请、审批流程、建房管理、不动产登记、动态监管、组织实施、 法律责任、附则”。总则明确制定细则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审批流程明确的审批的权限和范围,首先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乡镇(街道)审核;建房管理明确了开工申请、实地查验、建房巡查、住房验收、建新拆旧、申请办证等具体的措施;不动产登记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和操作规程;动态监管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组织实施从“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督查考核、营造良好氛围”等个方面压实责任;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上报相关程序等;附则明确《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名词解释 

  1.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 

  2.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 

  3.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宅院。 

  (二)适用范围:开远市辖区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对城镇居民和国家公职人员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