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82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3-19
信息名称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五户非煤矿山的公告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通知》《红河州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矿山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开远市锦武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小龙潭文笔山山砂厂、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开远市东山采石场、开远市岩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开远市中和营镇阿么科坡石场依法实施关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远市锦武建材有限公司开远市小龙潭文笔山山砂厂、开远市天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开远市东山采石场、开远市岩联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开远市中和营镇阿么科坡石场应当停止一切开采加工活动,于15日内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遣散相关从业人员,在拆除期间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同时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治理边坡,消除安全隐患。 

  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乐白道街道办事处、小龙潭镇人民政府、中和营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好矿山关闭工作,依法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清理收缴原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拆除供电、供水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做到彻底关闭矿山。 

  三、对干扰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矿山关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