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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23-01245
信息分类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7-07
信息名称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三角海,改善三角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开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与红河州大型灌区管理局确定最新三角海禁养区范围,结合开远市实际,起草了《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7月7日起至8月7日止。 

  二、邮寄地址:开远市一行路35号附1号农业农村局111(畜牧与渔业科)。 

  三、联系电话:0873-3165295

  附件: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三角海,改善三角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三角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优化三角海流域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以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依据,科学合理划定,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三角海流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并重,根据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划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使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相统一的原则。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环境保护需要、生态环境资源与特征,结合我市畜牧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因地制宜划定,在改善三角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同时,要维护群众发展畜牧业增加收入的合法权益。 

  (五)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要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云南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流域保护治理与科学利用总体规划》 

  《开远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主要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等畜禽,其它畜禽品种依据其规模养殖对环境的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或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指养殖规模达不到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的畜禽饲养场所。 

  (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 头或生猪常年存栏≥200 头,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 只,肉鸡常年存栏≥5000 羽,蛋鸡常年存栏≥5000 羽,鸭常年存栏≥5000 只,鹅常年存栏≥500 只,兔常年存栏≥500 只。 

  畜禽养殖小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 头或生猪常年存栏≥300 头,牛(包括奶牛)常年存栏≥100 头,羊常年存栏≥500 只,肉鸡常年存栏≥10000 羽,蛋鸡常年存栏≥10000 羽,鸭常年存栏≥10000 只,鹅常年存栏≥1000 只,兔常年存栏≥1000 只。 

  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五、禁养区划定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由三角海及其入海河渠大庄河、出海河渠沙甸河的3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构成。 

  (一)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三角海南坝、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79.97米水位外延110米以内的区域。 

  (二)三角海入海河渠大庄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大庄河入海口至上游160米的河道和此段河道两侧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角海出海河渠沙甸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沙甸河南坝闸出海口外延160米的河道和此段河道两侧外延150米以内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8.543平方公里。其中,三角海禁养区面积8.474平方公里;大庄河和沙甸河禁养区面积0.069平方公里。 

  六、禁养区监督管理规定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二)禁养区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禁止放养,必须实行舍饲养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应认真落实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建设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保证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正常运行,确保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到位,并完全实现资源化还田利用。 

  (三)禁止向禁养区内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养殖污水和丢弃固体废弃物及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及沼渣、沼液等还田利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 

  (四)积极引导和支持在禁养区内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逐步搬迁出禁养区养殖,按照畜禽标准化养殖要求建设养殖场,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羊街乡人民政府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工作。羊街乡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形成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目标的工作局面,切实抓好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媒体和有关会议,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努力营造养殖污染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广大养殖户理解、支持并积极主动参与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按照《开远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和羊街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畜禽养殖源头管控、过程指导、末端倒查的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对三角海畜禽禁养区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巡查检查,重点检查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已拆除或关闭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存在重建复养、是否存在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是否存在养殖污染问题隐患等情况,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污染三角海的违法养殖行为,确保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工作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严格审批程序。 

  (四)强化技术指导。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广雨污分流、干清粪工艺、粪污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加工、种养结合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建立制度,长效管理。建立三角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把三角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羊街乡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逐级分解任务,层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并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利用全社会力量,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其它事项 

  (一)本方案发布后,国家、省、州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如三角海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结合畜牧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州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农业农村局、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负责解释。 

  (四)羊街乡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案制定具体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扎实推进三角海畜禽禁养工作。 

  开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7日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三角海的保护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三角海,改善三角海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远市实际,开远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红河州大型灌区管理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开远分局、市水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和羊街乡人民政府等单位意见修改后,提请红河州农业农村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再次根据河州农业农村局、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今天的《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现将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编制有关情况,特做以下说明: 

  一、划定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的依据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海保护管理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并做好畜禽废水和粪便的综合利用工作,防治三海水体污染”的规定编制。 

  二、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依据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第5条第5.1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的规定,结合《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流域保护治理与科学利用总体规划》及三角海作为农业灌溉用水保护的要求,确定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为三角海及其入海河渠大庄河、出海河渠沙甸河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 

  三、开远市三角海未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的依据 

  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只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只保留禁养区相关内容,删除全部限养区相关内容的要求,开远市三角海未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 

  四、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数据来源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数据具体来源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三角海入海河渠保护管理长度:大庄河为入湖口外延160米;沙甸河为南坝闸出湖口外延160米”的规定和《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流域保护治理与科学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三角海及其入海河渠大庄河、出海河渠沙甸河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数据(包括图纸)。  

  五、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具体划定区域范围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为《红河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流域保护治理与科学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角海及其入海河渠大庄河、出海河渠沙甸河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区域。 

  (一)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级保护区为三角海南坝、西坝、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79.97米水位外延1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三角海入海河渠大庄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级保护区为大庄河入湖口至上游160米的河道和此段河道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角海出海河渠沙甸河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一级保护区为沙甸河南坝闸出湖口外延160米的河道和此段河道两侧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8.543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5.938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2.605平方公里)。其中,三角海禁养区面积8.474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 5.912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2.562平方公里);大庄河和沙甸河禁养区面积0.069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面积0.02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面积0.043平方公里)。 

  六、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规定的依据 

  开远市三角海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2020﹞33号),只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未禁止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只要实行舍饲养殖,认真落实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配套建设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保证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正常运行,确保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到位,并完全实现资源化还田利用,不污染周边环境,仍然可以继续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