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05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7-21
信息名称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管理城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停放秩序,营造干净整洁的市容市貌和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不断提高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开远市城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在城区道路上停放或临时停车,必须停放在人行道划定的指定停车区域内。 

二、停放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时,车身应与道路垂直,车头统一朝向机动车道,保持有序停放。 

三、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行车道内停放。 

四、对不遵照《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将由市交警、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依法予以拖移和处罚;对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包保责任,临街门店经营户有权劝阻他人违法乱停放车辆等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相关管理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驾驶人应当服从配合执法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车辆停车规定,养成良好守法的停车习惯。对干扰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0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