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政规〔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312

 (此件公开发布)


开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治理能力,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供水设施,包括供水水源、水厂、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坚持有偿供水、计量收费、自主经营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管水单位(组织)(以下统一简称管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不同供水性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成本和水价测算。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实行“一户一表”、装表到户、抄表到户、按计量收费。

第七条 对自然地理条件差、经济欠发达的“特殊区域”,远距离输水、高扬程供水、净化处理工艺复杂的“特殊工程”,以及贫困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促进“特殊区域”农村供水服务均等化,维持“特殊工程”正常运行,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用水需求。

第八条 通过财政补助和水费提留等方式,建立市级和乡镇(街道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市级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掌握各项水利工程的基本状况、工程效益,鉴定各项工程的完好程度,督促落实管护责任。

2)负责工程运行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相关技术培训。

3)审核管理单位工程维修计划,向上申报争取维修资金。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办)水管站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所辖行政村、自然村的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管理,协助具体管理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

3)监督检查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村级设施的维护管理及管理单位、用水户水费收缴等工作,依法调处化解饮水安全工程矛盾纠纷。

4)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成立供水设施管水组织,具体负责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饮水安全工程受益村成立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村管水人员由村民推荐,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督促用水户按时缴纳水费,保证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设施所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产权。

第十二条 市水务局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正常供水,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管水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及设施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范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划定。

第十五条 在划定的水源地和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私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私挖乱采、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筑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管水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供水设施、检查井及其附属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若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水管机构联系,共同解决故障和隐患。

 

第四章  水源及水质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关系到受益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益区群众应自觉管理和爱护工程设施,主动缴纳水费,增强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界标志和警示标志,强化水源保护,保障水源安全。

第十九条 市疾控中心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第二十条 因开采矿产、建厂或者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严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提供和生产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用水。

第二十二条 管水单位应当全力保障主体配水工程的正常运行,不得随意停水,确需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知用水户。

管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饮水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 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区管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用水户要按照JJG162—2009《冷水表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安装经检测合格的计量设施,用水单位、用水户应当管理好入户供水设施,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防冻等。

第二十四条 管水单位应当对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区范围内的用水户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建卡,便于统一管理和计划供水。

第二十五条 用水户外出或其他原因,连续三个月停止用水的,应当向管水单位提交停止用水申请,经同意后,可保留其用水户籍,暂停供水。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新增用水及临时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自来水入户部分,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用水户按照规定标准自行建设,建设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八条 新增用水户、用水户改建、扩建或者拆迁用水设施,应当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水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安装,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 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管水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用水用途、数量、时间、地点,需建临时供水设施的,其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对临时用水户采取预交水费的办法供水,计费标准按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

 

第七章  水价测算核定

第三十条 管水单位按照《开远市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进行水价测算工作。营利性供水价标准应当通过召开水价听证会确定;自然村供水水价标准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确定。

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同类型用水标准计收或者市场调节机制计收,逐步建立阶梯水价。

第三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应当主动公开,接受市发改、市场监管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有义务保护相关饮水工程设施,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市水务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举报人提供的事实和线索,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管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用水户逾期两月不缴纳水费,经多次催交,仍拒不缴纳水费的,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停止供水。

用水户不正当用水的,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2日起施行。上位政策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