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意见
(开政办规〔20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教发〔2018169号)精神及要求,结合开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属地管理,条块联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落实以县(市)为主管理责任。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2.疏堵结合,分类管理。坚持问题导向,综合施策,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查处与疏导并举、监督与指导并重、规范与发展并行,促进校外培训业品质发展、规模发展。

3.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务求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实效。

)主要目标

持续巩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成果,建立基础信息全面公开、党组织建设全部覆盖、办学行为全程监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三全模式。2020年底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机构审批准入

1.规范审批流程。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在登记机关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为企业法人,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托管、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2.严格对标审批。市教育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开远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要求,原则上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和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非学科知识类两大类培训分类进行审批。已审批的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整改不到位的,市教育体育局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抄告相关法人登记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职工(含民办)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3.强化党建引领。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党建工作要纳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强化党组织对机构重要决策实施的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规范提供培训服务

1.实行亮证公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应当公开亮明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聘任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应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2.明确培训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市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不得出现或参与宗教、迷信、赌博等活动。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3.强化师资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配备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引导广大教师守好讲台主阵地,将立德树人放在首要位置,融入渗透到教育教学全过程,以心育心、以德育德、以人格育人格。增强育人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避免重教书轻育人倾向。突出典型树德,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典型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校校有典型、榜样在身边、人人可学可做的局面。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教师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师德底线,切实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关。

4.坚持诚信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向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其中招生简章应标明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学校类型(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5.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财务与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收费应当开具合法票据,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强化校内协同治理

1.严格学校管理。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市教育体育局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2.做好课后服务。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组织学生阅读、体育锻炼、发展艺术特长、科普活动、拓展训练、综合实践活动等,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学校课后服务水平,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3.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考试和办学行为,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中小学校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或培训证书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中小学校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维护教师依法执教的职业权利,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不断激发教师内生动力,激励广大教师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维护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等行为,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相关人员教师资格。

三、组织保障

(一)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由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多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乡镇(街道)应将校外培训机构日常行为纳入网格监督员巡查范围,及时发现并上报校外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同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联合执法。

(二)明晰监管职责。市教育体育局要切实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在做好办学许可审批工作基础上,定期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日常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办学的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相关登记、广告宣传、反垄断、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市民政局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大队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监管工作。市宣传部、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文化旅游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教育体育局做好教育监管工作。

(三)规范年检年报。市教育体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年报管理办法,组建专家团队,依法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审核工作。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市教育体育局应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处罚信息;全面采集校外培训机构基础信息,在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网公布校外培训机构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信息公开栏、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任课教师等信息。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动态更新。将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五)强化考核问责。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师德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纳入政府教育职责考评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教师的师德表现,对考核不合格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乡镇(街道)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完善多方参与、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加强督导检查,将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规依纪进行处理或处分,严重的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

(六)加强宣传引导。市教育体育局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方面的政策宣讲纳入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引导教师遵守教学纪律。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理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不跟风从众,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广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准则、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

四、本实施意见自2020219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