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细则
(开政办发〔2008〕10号)

 

为弘扬助残、帮残传统美德,认真做好我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结合开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免费对象和内容

(一)免费对象

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凡持有各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精神病人、一级至二级智力和肢残人员不予办卡)或民政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残疾人,均属免费对象。本市辖区内免费对象持所办理的开远市爱心卡免费乘坐指定路线公交车,外地免费对象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指定路线公交车。

(二)免费内容

免费乘坐开远公交所属的市区公交线路(不含南洞、楷甸、阿德邑、清塘子、冷水沟专线)公交车。

二、爱心卡的管理

(一)办理

1.由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市残联进行登记、照像和资格认证,经审核认证后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市残联统一到市公交公司办理领卡登记手续。

2.首次办理爱心卡押金20元由本人承担。如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后需退还的,可将能正常使用的爱心卡退还市公交公司,市公交公司退还押金20元。

(二)使用

1.残疾人使用爱心卡必须遵守《公共汽车乘坐规则》的有关规定。爱心卡设副卡,只限予本人使用,不得替他人刷卡消费。乘坐无人售票车辆时必须主动亮卡,将副卡出示给驾驶员或管理人员查验后自行刷卡;乘坐有人售票线路公交车时,由售票员检查后自行刷卡。

如发现当事人将爱心卡转借他人使用或正、副卡卡号不一致的,市公交公司可暂扣爱心卡,经调查后,可取消当事人12个月内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待遇;待满12个月后当事人可重新办理爱心卡,办卡押金由其自行支付。

2.上下班(学)高峰期,为避免拥挤,确保残疾人自身安全及上班族和学生准时、准点上班上学,建议残疾人尽量避开高峰期时段乘坐公交车。

3.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重度残疾人,应有亲属或监护人陪同乘车,以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陪同人员须投币(购票)乘车。如出现无亲属或监护人陪同,其因乘坐产生的后果自负。

4.持爱心卡乘坐公交车,如该卡失效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应投币(购票)乘坐公交车。因公交公司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爱心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可凭残疾人证免费乘车。

(三)年审

1.爱心卡实行年审制度。爱心卡到年审期,车载机提前15天语言提示请验审,持卡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原件、爱心卡,到市残联进行登记审验,再由市残联统一到市公交公司或其他指定地点办理有关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爱心卡自动失效。

2.在爱心卡年审期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车,待爱心卡审验后,再凭卡乘车。

(四)挂失和补办

爱心卡丢失,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到市残联进行挂失登记,再由市残联统一到市公交公司办理挂失手续。自受理挂失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单到市公交公司领取新卡。爱心卡押金20元由本人承担。

(五)换卡

爱心卡损坏,经市公交公司检验,若属自然损坏,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即可免费更换新卡;若属人为损坏(卡面有明显折痕或破损),需交20元爱心卡押金后才可更换新卡。领取新爱心卡时间为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

三、乘车保险

(一)残疾人免费乘坐规定线路公交车,由市残联集体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年每人8元,赔偿限额:死亡、伤残最高限额20000元;医疗费每次最高限额4000元。

(二)残疾人持卡免费乘坐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市公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材料、残联(民政)证明材料、医疗费用发票及用药清单,向市残联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治疗期间,本人或代理人可根据医院出具的伤情证明及预计治疗费用相关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预付30%—50%的预付赔款申请,超出保险赔偿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电话:市残联 7127144,市民政局 7125193,市公交公司 71232397121084

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