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城区客运管理办法
(开政发〔2006〕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维护我市正常的城区客运秩序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营城区客运的城市公交车及出租汽车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远市交通局是城区客运行业的主管部门开远交通运政管理所在市交通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四条  申请经营城区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公交车或出租轿车且车辆入户登记合法有效

(二)从事城区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取得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与经营类别相适应的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

5经交通运政管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市容、市貌、职业道德、客运经营行为等知识考试合格发给城区客运《资质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申请经营城区客运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程序办理下列手续:

(一)应向开远市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区客运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及本地区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结合城区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其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报市交通局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

(二)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

(三)城市公交车需新增、更新或经营线路变更的必须向市客管办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审核后再报市交通局审批由市客管办核发城区客运线路标志牌城市公交车的经营范围原则上不超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城市公交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班次营运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脱班甩站

第七条  公交车站、点、出租车停靠点的设置应征得市建设局、市交警大队的同意并由其确定

第八条  出租汽车必须安装统一的出租标志灯饰车内安装准确有效的明码计价器按规定收费严禁违法收费敲诈乘客计价器必须按规定时限送具有法定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在城市出租车上安装标志灯或广告宣传标语需进行广告宣传的必须报客管办批准后再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市客运经营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车容整洁。营运车辆必须按期进行二级维护及检测。维护检测情况作为年度审验合格的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禁止微型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含港田车下同电瓶车及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轮椅车等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  为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减缓城区交通压力创优美环境建优良秩序城区内严禁港田车、三轮电瓶车等行驶确需入城的必须到开远市交警大队办理入城通行证方可驶入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部门负责对非法改装的电动三轮 车进行收缴对从事非法改装的厂点进行整治

第十四条  为解决我市市民就业问题从事城区客运的 人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方可办理从事城区客运资质手续。

第十五条  城区客运经营者应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其标准按税务和物价部门批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  开远交通运政管理所必须加强对城区客运 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保护合法经营 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七条  开远交通运政管理所、开远市交警大队必须 按照部门职责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对城区客运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城区客运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 从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 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5432  《关于请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 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函》的复函规定由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城区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注销经营单位经营许可或终止单车经营权并依法收缴相关营运牌证

(一)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裁定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三)服务质量信誉被消费者投诉查经属实年累计超过10次的

(四)经营单位擅自转让或倒卖经营权的

第二十一条  对扰乱客运市场秩序城区二轮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三轮电瓶车、人力三轮车、改装电动三轮车、残疾人轮椅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由开远交通运政管理所给予暂扣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计价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管理故意阻挠运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司法部门应依法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四条 运政管理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秉公办事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经营者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开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起执行。 原开政发〔1996126号《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远市城区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