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开政办发〔2005〕3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泸江河、珠江的污染,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凡在开远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或者流量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计标示量核定;未安装水表或者流量计的,按照《云南省水资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建设局提出方案,经举行价格听证会后,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污水处理厂代征代管。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属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由市水利局代收。此收费均缴入由污水处理厂代管的市财政专户。两种水源同时使用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量分别由市自来水公司和水利局代收。

第六条  征收标准根据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红发改价〔200593号)文件批复,收费标准如下:

1、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0.70元收取。

2、工业生产、营业、建筑施工、行政事业等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1.00元收取。

3、特殊行业污水处理费(含宾馆、酒店、餐饮、洗车、洗浴)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1.50元收取。

4、对特困户的优惠措施比照自来水价格的优惠措施执行,既每月每户免收2立方米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征收办法

1、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2、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量(抄表数),按收费标准逐月缴纳

3、用水户须在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带缴之日起,每日增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对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由征收机构依法进行征收和收缴。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为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城市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GJ1886《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对于含有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预处理。城市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单位的监测管理,对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条  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对达标排入城市污水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建设部门不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第十一条  市建设、财政、发展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代收部门应加强征收工作,必须做到足额收取。污水处理厂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0.2%支付代征部门手续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污水处理厂或代收单位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由污水处理厂代管),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厂于每年十二月前向市财政报送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