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云府明电〔20093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城乡客运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和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由开远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建设、城管执法、养征等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组建联合执法工作机构,依法对黑车非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二、凡是未取得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乡客货运输和出租汽车经营,获取非法收入的无牌无证黑车、出租车、小客车、微型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车经营业户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

三、重点打击非法经营城、乡客货运输的组织者、带头人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多次查处仍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钉子户及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经营者,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团伙和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的黑窝点,要严加惩处。

四、重点治理主要客运线路、车站、宾馆、医院、商品集贸市场周边、旅游风景区、新建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经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对非法从事城、乡客货运输经营活动的无牌无证黑车、出租车、小客车、微型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车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开远市城区客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取缔并依法惩处。

六、对非法经营行为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对聚众闹事、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机动车辆,暴力损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以及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黑恶势力,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行为,珍爱生命、拒乘黑车,积极支持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

九、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建设、城管执法、养征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我市道路客货运输安全和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克服困难、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优化客货运输经营环境,确保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十、本通告自20094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