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开府规登〔20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办、局:

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通过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4月底现行有效的3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列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将《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和废2006年至2008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开政发〔200959号)文件中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删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