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法院受理审查首例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为我市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2016年12月13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厂的成品冷冻仓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厂生产的鸡肉丸、虾肉丸、牛肉丸及热狗肠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超过保质期,就地封存,立案调查。同年因此12月14日,移送开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查,该食品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以猪肉代替牛肉生产牛肉丸,并在牛肉丸、鸡肉丸、虾肉丸中掺入猪肉,但配料表中均无“猪肉”成分标注。经抽样检测,该厂生产的牛肉丸、鸡肉丸、虾肉丸、热狗肠中“蛋白质”、“淀粉”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不合格的产品。市公安局经过立案调查,认为“该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于2017年1月19日撤销此案。同日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同年2月2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食品厂未要求听证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1、没收不合格产品;2、没收擅自销售采取强制措施虾肉丸的违法所得,计人民1200元。3、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95893.00元十五倍罚款(195893.00×15),计人民币2938395.00元”的行政处罚。该食品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3月23日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3月28日,开远市人民政府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该食品厂部分履行后既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厂生产销售掺假掺杂、标签违法、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裁定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