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法院审结一起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支部书记及部分村民等7人共同侵占国家征地补偿款案件。
经审理查明,在凤凰山片区开发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5日与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仁者村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同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李某、袁某分别利用担任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仁者村第三组小组长、支部书记、副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分配土地征地补偿款过程中,用虚增承包地面积以及把开荒地改为承包地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80672元;同时,组长袁某又分别与五名村民共谋,利用其职务便利,用虚增承包地面积以及把开荒地改为承包地的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89959.5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李某、袁某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余4名村民虽然不是村干部,但与村小组长共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结合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人均适用缓刑,对其余被告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现实生活中,在惠农、土地征收、“三资管理”、扶贫等领域,侵吞、挪用、强占掠夺、吃拿卡要等现象屡见不鲜。“小官大贪”、“村霸”时有出现,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承办该案的法官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犯意由村小组长而起,其参与事实多、犯罪金额巨大,故对侵占征地补偿款的主犯村小组长袁某判处实刑,从严打击;而对不懂法、为金钱所迷惑,在他人引诱下误入犯罪泥潭的普通村民则定罪免处,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