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400元,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至13元,涨幅分别为10.24%、18.18%。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适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积极推进包容发展、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7月22日,省人社厅印发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出现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7月23日上午,市人社局信访和调解仲裁科在获悉该消息后第一时间通过QQ、飞信向辖区内用工单位近600人进行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