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
(商贸)项目业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规范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项目业务,促进我市商贸企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项目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二条 行使依据。本项目依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27号)文件,对新纳限商贸企业和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在库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扶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支持类别和标准
(一)新增企业
对首次达限升限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大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纳限升限商贸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的2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40%奖励企业。
2.住宿餐饮业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3.纳规入统个体工商户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奖励时限。每年度组织奖励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兑现;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按时间顺延做为次年奖励基数。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次年1月份组织申报,企业需按时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审查认定。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共同研究是否纳入奖励范畴。
第六条 公开公示。经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加强对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
附件2
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开政发〔2021〕27号)科学合理编制。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条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单位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看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提审批意见。
第四条 严格落实《办法》规定落实各项业务流程,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五条 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由分管领导组织对项目业务工作、资金运用和管理、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按业务流程进度进行拨付,对经审查暂未达到标准和不符合的申报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第七条 项目资金运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限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所提交的票据必须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接收。
第九条 支付奖励资金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需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第十条 本制度由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说明,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政策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