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2370
  • 发布机构
    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10-31
  •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对2022年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整改报告

关于对2022年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

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整改报告

 

根据《开远市财政局关于对2022年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的通报》(开财便签〔2023152号)要求,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高度重视,根据通报中指出的存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及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报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工作措施》(云民营〔20201号),为扩大内需,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提升商贸流通企业在扩大消费中的带动作用及企业整体实力,推动开远市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依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27号)文件,对新纳限商贸企业和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在库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扶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新纳限升限商贸企业奖励。2021年,开远市全市新升限纳限入统商贸类企业27户,共计奖励资金129万。其中批发业6户,每户8万元,计48万元;零售业企业9户,每户5万元,计45万元;零售业大个体5户,每户3万元,计15万元;餐饮业7户,每户3万元,计21万元。

二是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奖励。2021年,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在库限额以上商贸企业23户,共计奖励资金386.28万。其中批发零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500万元(不含500万)有4户,按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计202.24万元;批发零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不含100万)以下有9户,按地方留成部分40%奖励企业,计180.55万元;住宿餐饮业以三年地方留成部分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有2户,按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计3.50万元。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未建立健全项目业务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27号)规定执行,未结合项目特点和部门情况制定项目业务和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指导项目具体管理和实施。

整改情况:我局及时结合项目特点和部门情况制定项目业务和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见附件),用好制度指导项目具体管理和实施,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二)绩效管理工作不到位

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项目绩效目标编制不完整,未全面涵盖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绩效目标,另外项目自评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评析和综合客观评分,导致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程度不高。

整改情况:经自查,项目绩效目标中产出数量已纳限升限商贸企业奖励户数≥100户未完成,未完成原因是编写指标时表述有误,把已纳限升限商贸企业户数错误表述为已纳限升限商贸企业奖励户数。下一步,我局认真反思绩效指标编写中存在的不严谨问题,高度重视、认真对待项目绩效目标编写工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评析和综合客观评分,把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工作中。

(三)资金使用率偏低

2022年项目资金预算批复750万元,实际支出515.29万元,预算执行率68.71%,资金使用率偏低。

整改情况:受疫情影响和国内外大环境变化影响,市场复杂多变,经济下行,市场活力和企业经营情况均不达预期,同开展2022年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预算时分析预测有较大差距,导致资金使用率偏低。下一步,我局将科学、合理、全面开展预算,提升分析预测的准确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整改结果

对照通报中指出的问题,我局对标对表,逐一开展自查自纠,并立行整改。目前,均已整改到位。下一步,我局将举一反一,确保资金使用高效规范,确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1.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项目业务管理制度

2.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20231026

 

附件1

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

(商贸)项目业务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规范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项目业务,促进我市商贸企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有效发挥项目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项目实施遵循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

第二条  行使依据。本项目依据《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政发〔202127号)文件,对新纳限商贸企业和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在库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扶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支持类别和标准

(一)新增企业

对首次达限升限纳入统计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大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

1)批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0万元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2)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大于等于2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大个体工商户纳入统计,每户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二)纳限升限商贸企业

1.对地方财力贡献达500万元(含500万元)或以上的批发零售企业,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1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的2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2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30%奖励企业;对地方财力贡献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且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30%或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份40%奖励企业。

2.住宿餐饮业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3.纳规入统个体工商户以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为基数增幅达到25%以上(含25%)的,按地方留成部份50%奖励企业。

第四条  奖励时限。每年度组织奖励一次,于次年一季度兑现;三年地方留成部份平均数按时间顺延做为次年奖励基数。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次年1月份组织申报,企业需按时向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申报材料。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审查认定。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并共同研究是否纳入奖励范畴。

第六条  公开公示。经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和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应加强对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商贸)专项资金申报、下达、使用、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

 

 

 

 

 

 

 

 

 

附件2

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开远市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财经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开远市人民政府印发开远市关于促进工业和商贸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开政发〔202127号)科学合理编制。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提交所需材料。

第三条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单位职能科室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看法,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提审批意见。

第四条  严格落实《办法》规定落实各项业务流程,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五条  项目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由分管领导组织对项目业务工作、资金运用和管理、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第六条  项目资金应按业务流程进度进行拨付,对经审查暂未达到标准和不符合的申报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第七条  项目资金运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限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所提交的票据必须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接收。

第九条  支付奖励资金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及签字,有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票据必需按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第十条  本制度由开远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说明,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政策规定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