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远市民政局
  • 索引号
    000014348/2018-04106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民政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9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殡葬管理所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

                                   开远市殡葬管理所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单位概况

  开远市殡葬管理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市民政局,主要负责我市的殡葬政策法规宣传及殡葬执法,我所现有在职在编职工6人,退休人员3名,我单位无办公用房,现办公用房属民政局,现有办公设施器材等固定资产77,976元。

  (二)单位绩效目标

  为加强我市的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三)部门整体收支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017年度开远市殡葬管理所公共财政拨款年初预算资金688,339元,截止2017年12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688,339元,资金到位率100%,到位及时率100%。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①资金支出情况

  殡葬管理所2017年公共财政拨款实际到位资金为746,007.10元,实际使用资金合计:746,007.10元,其中:基本支出746,007.10元。

  ②资金结余情况

  截止2017年12月31日资金结余10,916.98元,剩余资金将用于2018年一季度,殡葬宣传及办公费用支出等。

  (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为加强和规范我所资金运行管理,依据相关规定,我所制定了财务人员岗位职责、预算编制、账户设置与管理、票据管理、支出管理、政府采购等制度。

  二、绩效自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自评目的

  通过绩效自评2017年度整体支出的资金使用情况,开远市殡葬管理所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总结组织管理中经验不足,规范性和效益性有待加强,需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

  通过自评,从投入、过程管理、产出和效果(效益)等方面找出整体支出实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为殡葬管理宣传工作开展好服务保障工作,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工作中的引导作用提供参考。

  (二)自评指标体系

  殡葬管理所2017年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内容包括投入、过程管理、产出和效果四个方面,评价指标分为四级,包括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21个三级指标。详见附表1.3。

  (三)自评组织过程

  1.前期准备

  收到文件后,我院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组并召开了绩效评价工作会议,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实施前期自评工作,对我院2017年整体支出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和收集相关资料。

  2.组织实施

  根据相关文件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自评方案及指标体系,深入调查核实整体支出实施情况及结果。

  三、评价情况分析及综合评价结论

  对殡葬管理所2017年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自评,评价范围包括:项目立项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率、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档案管理规范性、资金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合规性、会计核算规范性、财务监控有效性、实际完成率、资金使用情况、完成及时情况、效益情况。

  福利院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初总体工作计划完成了殡葬政策宣传工作。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量化打分:该项目总分100分,该项目评价得分为92分。

  四、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1、存在问题

  (1)绩效指标不明确,未对项目做明确的任务和目标,没有具体的项目预算,致使项目在资金分配上不明确。

  (2)部分档案管理存在资料不完整,归档不及时等现象。

  2、整改

  (1)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好支出计划或项目预算,明确项目资金的分配情况,确保项目的各项用途发挥最大的作用。

  (2)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档案的收集、整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绩效自评结果应用

  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在目标任务明确细化的基础上根据目标任务增减及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六、主要经验及做法

  (1)完善预算编报程序。

  (2)严格预算执行。

  (3)建立部门整改机制。

  七、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无

                                                                                       开远市殡葬管理所

                                                                                      二0一八年七月一十六日



附件【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