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开远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民生改善,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政办规〔2025〕4号)等规定,结合开远市实际,研究起草了《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805321507@ qq.com,邮件主题注明“《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二)电话方式:请将意见建议电话告知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873-7233507。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6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开远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