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远市出台实施《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明确经开区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企业实体入驻条件、投资形式,制定了财税金融、标准化厂房租赁或购买、土地使用、产业发展、企业激励等方面的多项优惠政策,扶持入驻园区企业发展。
一是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用地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5亿元、自主建设“园中园”且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至8亿元以上的企业,前2年或前3年按照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扶持,第3至5年给予40%至50%扶持。
二是租期5年以上、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入驻企业,2年内免收标准化厂房房租,第3至5年租金减半;鼓励企业“先租后购”或通过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以优惠价购买标准化厂房;对在园区购地自建厂房企业,厂房建设期间需租用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两年内免收租金。
三是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工业类项目不低于200万元/亩、商业类项目不低于150万元/亩的给予独立选址、供地。
四是对入园的国家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投产三年内市级财政逐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研发中心在园区内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是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至50亿元不等(六档),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等(四档)的企业分别按对应档次一次性奖励5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通过以上五项主要优惠政策的出台,不断改善了开远经济开发区的投资环境,也为入驻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