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园区工业生产布局,增强产业集聚功能,积极承接产业转移,鼓励投资企业使用工业标准化厂房,规范标准化厂房管理,明确产权所有人、产权管理人、产权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入驻企业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开远经济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经开区管委会)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条 经开区管委会委托所属开远兴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园公司”)负责对使用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购买标准化厂房涉及处置国有资产,由入驻企业单独和经开区管委会签订购买协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入驻企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生产经营。
(二)严格遵守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并享受规定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从规划、住建、环保、安监、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税务、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兴园公司”的管理,并有权对标准厂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入驻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做好安全、消防工作。入驻企业因安全、消防管理不善而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兴园公司”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本办法收取租金和物管费。
(二)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对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三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七条 入驻企业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与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依法办理环保、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依法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入驻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标准化厂房租房手续(租赁标准化厂房经营企业)或标准化厂房移交手续(购买标准化厂房经营企业)。
(四)企业入驻时,必须与“兴园公司”签订《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和《开远轻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物业管理合同》。
第四章 标准化厂房使用及租金支付方式
第八条 租金标准:鼓励企业整栋承租。标准化厂房租金为一层1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二层10元/㎡/月,三层8元/㎡/月。租金视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10%。
第九条 租赁保证金: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应交纳保证金,金额不少于年租金的10%(按合同签订的租赁价格计算),待退租后扣除应承担的维修费后余额退还。
第十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最短为五年,到期优先续租。
第十一条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应在厂房交付前付清。以后租金按照入园协议约定时间支付。
第十二条 租赁原则: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功能分区,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化厂房仅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化厂房转租给他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兴园公司”可以将标准化厂房作价入股,通过参股的方式参与入驻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入驻企业通过发展壮大,具备在轻工业园区单独选址建设的,优先纳入园区用地计划。
(二)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优惠,具体由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入园协议中明确。
(三)入驻企业享受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兴园公司”履行物业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一)租赁或出让厂房的内部设施(含水、电、通讯、消防设施、卫生间、公共食堂、排污排水管道)的日常保洁、养护、维修和安全保卫,由企业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分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电梯、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兴园公司”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分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兴园公司”会同供电、供水、通信等单位共同管理。
(四)厂房租赁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化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化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按0.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的标准执行,由企业按年向“兴园公司”缴纳。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进入标准化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进行内部装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兴园公司”,经“兴园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应遵从物业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内部设施、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二)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占用园区公用道路、绿地搭建违章建筑;
(三)入驻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园区内饲养禽畜、宠物等;
(四)法律、法规、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物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利用区域内的物业设置广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在征得“兴园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的,“兴园公司”按每日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总额的千分之二加收滞纳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兴园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扣收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开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