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相关要求,现将划定腾丽塑像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
(一)烈士纪念设施名称:腾丽塑像
(二)烈士纪念设施地址:开远市灵泉西路(泸江公园内)
(三)烈士纪念设施概况:腾丽塑像占地面积约64平方米,建于1992年,土地权属为开远市园林局,为纪念腾丽烈士而建立。
二、保护范围划定
腾丽塑像保护面积64平方米,保护范围以四周围栏为界。
三、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开远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