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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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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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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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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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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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
《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登记,登记编号:开府规登〔2016〕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云南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法〔2016〕27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红府办发〔2016〕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关、垂直领导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除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未经公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定公告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垂直领导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后由政府公告。
第六条 申请确定公告程序
(一)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公告申请;
(二)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确定,认为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查确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市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上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单位被撤销、合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自然消失。新组建的单位应当在组建完毕后30天内申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告。
附件【开政办发(2016)136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的通知.doc】
附件【开政办发(2016)136号 关于印发开远市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定公告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