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25
-
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2-01-07
-
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发挥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作用,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红开组〔2020〕18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我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开展乡村振兴期间,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生态护林资金以及市级筹集资金等开发的,用于“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增加其工资性收入的公共服务性岗位。生态护林员岗位的开发管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岗位开发及职责
(一)开发原则
按照“因需设岗、以岗定员、人岗匹配、属地管理”的原则按实际需要进行开发安置,其中:乡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原则上按20户以下的村设置1个岗位进行开发,20户以上的村子按20—30户设置1个公益性岗位进行开发。安置人员应在本村委会(社区)辖区内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选配安置。
岗位开发要做到科学安排,合理设置,根据村组常住农户数和实际需要统筹开发。在岗位安置中,可结合当地岗位需要和工作量大小,原则上实行一岗一人或一岗多人进行统筹安排。
(二)岗位类别及职责
乡村公益性岗位职责要根据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略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需要,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由市级指导乡镇、村委会(社区)结合村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岗位职责具体内容须在本村组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1.就业扶贫工作信息员:负责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信息核实工作,核实内容包括:外出务工的就业地点、就业单位、从事行业和工资收入等情况;了解未转移就业人员的培训意愿和就业意向并做好就业岗位推送工作。
2.乡村环境卫生保洁员:定期对村内街道、公共活动场所、卫生厕所进行清扫;定期对垃圾池垃圾进行清运和处理;督促农户做好自家房前屋后及户内卫生清扫工作。
3.乡村道路维护员:负责做好乡村主干道、桥涵等重点路段的路面清扫、排水沟清理、路肩简易整修及道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工作;协助做好因自然灾害致道路损毁阻断交通的紧急抢修工作。
4.乡村河道(湖泊)维护员:负责做好重点河道、沟渠、湖泊漂浮物及两岸杂物清理;监督占河(湖)违建、河道取土、采砂、电鱼毒鱼、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
5.乡村社会综治协管员:负责排查、协助调处本村群众矛盾纠纷;配合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防艾禁毒、疫情防控以及安全知识宣传;协助做好重点人群教育和管服工作。
6.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帮护员:负责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策宣传;了解掌握辖区内孤寡老人、留守儿童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定期走访,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关心关爱服务。
各乡镇(街道)在实际安置工作中,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各类岗位职责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除上述6类岗位外,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由开发安置岗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岗位职责,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三、人员选聘与退出
(一)选聘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范围(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标识为准)。
2.“无法离乡、无业可扶”脱贫家庭劳动力。
3.年龄在16-65周岁之间,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有责任心,能完成公益性岗位职责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安置:
1.家庭成员已实现稳定就业的;
2.对乡村振兴工作不支持的;
3.对公益事业、乡村治理不支持的。
(二)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村组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岗位职责及待遇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2.申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由村民小组初核并上报村委会。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岗位选聘要求,“村三委”进行评议审核,确定人选后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4.审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上报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拟聘人员。
5.公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拟聘人员名单在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聘用。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安置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与其签订聘用协议,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7.岗前培训。确定聘用人员后,乡镇(街道)、村委会应视情况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并向岗位安置人员宣传好岗位职责、岗位待遇等情况。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自行制定具体选聘办法,报市人社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退出机制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聘用协议、考核不合格、主动要求退出以及达到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协议。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乡村公益性岗位:
1.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2.已享受其他政府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
3.在村(组)级任职且领取相应补贴的人员;
4.家庭中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超出1人以上的;
5.家庭成员中已有外出稳定务工人员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退出当月月底前将退出人员姓名、退出时间及退出原因等情况上报市人社局,并及时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四、考核管理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由市统筹、乡镇(街道)聘用、村组使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是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具体指导实施本乡镇(街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宣传、招聘安置、台账建立、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从岗位工作量、工作实绩、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考评,村组按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结果应在本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社区)内进行公示。年内考核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出现空岗时,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按程序另行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并按程序报市人社局备案。
五、岗位待遇和资金保障、监管
(一)岗位待遇。岗位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指导其购买意外伤害险。各乡镇(街道)与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签,满一年后仍符合安置条件的可按程序继续进行安置。
(二)资金保障。由就业补助资金、生态护林资金和市筹集安排的就业资金予以保障。
(三)资金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生态护林员除外)补贴严格按照《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红财社发〔2018〕105号)和等相关规定进行拨付、使用和管理,生态护林员岗位补贴资金按林草部门规定管理使用。
(四)资金监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市人社局为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使用的监管单位,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安置条件人员不得享受岗位补贴;违规领取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立即取消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资格,追回所涉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人社局要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政策指导、组织宣传发动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人社局做好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监管和检查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对选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记实留存,对反映有关选聘问题的,要及时核实、查处。对存在问题并经查实的拟安置人员,取消其选聘资格。人社、林草、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谎报、虚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各乡镇(街道)要将本通知转发到各村委会,此前发布的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共服务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开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