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724
  • 发布机构
    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2-22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

专项治理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净化城乡客运经营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8〕12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云府明电〔2009〕3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由开远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纪委监察、信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建设、农业及各乡、镇(处)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组建联合执法工作机构,依法对“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二、凡是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乡旅客运输经营,获取非法收入的 “黑车”、出租车、小客车、微型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港田车、残疾人代步车等的经营业户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客运经营活动。

三、重点打击非法经营城、乡旅客运输的组织者、带头人和经行业管理部门多次查处仍在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钉子户”及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的非法经营者。对扰乱正常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团伙和伪造机动车号牌、证照的黑窝点,依法严加惩处。

四、重点治理主要客运线路、车站、医院、商品集贸市场周边、旅游风景区、城乡结合部及各乡镇(处)辖区范围等地区,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五、对非法从事城、乡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无牌无证“黑车”、出租车、小客车、微型车、客货两用车、二轮摩托、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港田车、残疾人代步车经调查核实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当事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

七、对聚众闹事、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伤害执法人员,抢夺暂扣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车辆,暴力损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和执法部门、干扰国家机关和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行为,广泛宣传珍爱生命、拒乘“黑车”,积极支持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活动。

九、为确保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纪委监察、信访、交通运输、公安、工商、建设、农业及各乡、镇(处)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和正常的客运经营秩序。

十、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二年十月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