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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240913-190951-039
  • 发布机构
    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2-22
  • 时效性
    有效

开远市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红河州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结合开远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考评对象年度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务实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指南编制、公开目录等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等情况;政府网站、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刊物、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手机APP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和投诉、行政复议办理情况。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部门和下级机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  年度考评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市网络管理中心、市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组;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专家、媒体参加考评,增强评议考核的可信度,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二)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考评对象按照考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

(五)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对象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机关等进行通报。考评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奖励。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市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各考评对象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和团体的政务公开考评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