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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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19095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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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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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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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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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开远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务信息的保密审查,公开前应送交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及专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相关保密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分类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1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进行备案。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拟公开信息提供部门提出自审意见,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承办人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意见;
(二)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前应送交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及专人对其内容进行全面保密审查;
(三)由部门信息公开的主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签字后同意,报相关责任部门。
第九条 不同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书面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应报送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应听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对于拟公开的重大事项,必须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部门信息公开主管负责人应提出“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市保密局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