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和开远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开政发〔2017〕61号)已经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废止,现予以公布。
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