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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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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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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开政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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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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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根据开远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主任会议提出的备案审查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将《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部城区”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的城区面积”。
二、《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通告》(红府登10号、2008年3月28日公布)已经2023年2月18日开远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予以废止。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4月6日
附件【开政规〔2023〕2号(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附件【开政规〔2023〕2号(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开远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