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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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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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开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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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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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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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开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委托云南开远产业园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开发区和滇中新区赋权事项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决定》(云政发〔2023〕20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红办发〔2023〕5号)》文件精神,赋予云南开远产业园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产业园区管委会行使6项市级行政职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实施保障
市级赋权部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本部门委托工作,结合赋权实际,加强对政策法规的解读及产业园区业务的指导培训,适时对赋予职权的运行情况、工作效能进行评估。产业园区要加强自身承接能力建设,在赋权部门配合指导下规范编制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接得住、管得好”。遇到问题及时与赋权部门沟通对接,对委托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确保各项职权规范高效运行。涉及赋权的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3家行业部门要与产业园区签订授权委托书,及时组织完成赋予职权的委托、移交承接相关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关事项仍由各赋权部门办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赋权职权严格实行双监管,市级赋权部门要密切跟踪,切实加强对赋权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管,了解园区对行政职权的执行情况,并对职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园区研究解决,不得“一放了之”“放而不管”。产业园区要落实属地审批监管责任,不得“批而不管”,确保“管得住、管得好”,确保赋予园区的职权无缝对接、规范运行。
附件:开远市人民政府委托云南开远产业园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开远市人民政府委托云南开远产业园区行使部分市级行政职权
赋权事项目录(2023版)
序号 |
主管 部门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赋权方式 |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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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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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远市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 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委托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对开发区和滇中新区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指导目录内赋权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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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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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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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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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开远市水务局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委托 |
1.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日常巡查检查;2.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指导目录内赋权 |
取水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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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
行政 |
市级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委托 |
1.加强前期工作指导和服务;2.加强审批业务培训;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4.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指导目录外赋权 |
4 |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 |
行政 |
市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委托 |
1.加强前期工作指导和服务;2.加强审批业务培训;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4.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指导目录外赋权 |
5 |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 |
行政 |
市级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委托 |
1.加强前期工作指导和服务;2.加强审批业务培训;3.加强日常巡查检查;4.建立举报监督机制,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依法处理。 |
指导目录外赋权 |
6 |
开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委托 |
1.加强对招投标监管人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2.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3.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行为;4.建立招投标诚信体系,积极推进电子化全流程招投标工作。 |
指导目录内赋权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